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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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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中外刑事侦查模式比较与反思论文..论文关键词侦查模式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论文摘要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道非常重要的程序,侦查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影响着打击犯罪的效率和对人权的保护程度。通过比较两大法系侦查模式,以此反思我国侦查模式的缺陷,实为完善之必要。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第一道工序,是构筑整个刑事诉讼大厦的基石。我国侦查模式在打击犯罪方面的作用值得肯定,但是侵犯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侦查与庭审之间的机制冲突已成为刑事诉讼发展的一大障碍。比较两大法系侦查模式,认识各自的特点和改革发展呈现的共同趋势..,
2、以此理性地反思我国侦查模式,不断完善侦查程序,使之顺畅运行。一、两大法系侦查模式之比较1.英美法系侦查模式特点。(1)侦查的双向独立性。英美法国家认为侦查在本质上是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双方独自为审判进行诉讼准备的过程。侦查权并非国家机关所独享,犯罪嫌疑人也行使着调查取证的侦查权,控辩双方都有权各自独立收集证据。(2)侦查权力的行使受到严格规范和限制。英美法国家明确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以规范和限制国家侦查机关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与滥用,如侦查人员具有告知义务,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审前
3、羁押进行严格限制等。(3)在警检关系方面相对独立、实行分离型的侦诉结构。英美法国家实行警检分离的关系模式,侦查和起诉分别由不同机关进行,互不参与,侦查犯罪是警察机关的职权,检察机关一般不直接行使侦查权,不得干涉和指挥警察机关的侦查,侦查权与控诉权相对独立。(4)由法官对侦查行为进行司法审查,防止侦查权的滥用。在英美法国家由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介入侦查,针对侦查机关侦查权进行司法审查,以谋求对侦查权的有效制约。英美法系国家不承认侦查机关有单方面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对所有涉及限制或剥夺公民自由、财产、隐私
4、权等权益的强制措施一律由中立的第三方以发布许可令状的形式批准才得实施。如一般情况下,逮捕、搜查、扣押或采取监听等秘密侦查手段,均应由侦查机关提出申请经第三方审查批准方可实施。虽然不排斥警察对现行犯和紧急情况下采取无证逮捕、搜查、扣押、监听的可能性,但一般限制较严且允许采取的时间较短,事后应向法官报批,由法官对上述行为经过司法审查后做出是否认可的裁定。另外法官可基于嫌疑人及律师的申请,就警察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庭审中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侦查行为进行事后审查。(5)强化嫌疑人的防御权,控辩平等
5、对抗获得有效保障。英美法国家为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明确赋予嫌疑人较大的权利以强化其防御权,如有保持沉默、获得律师帮助、申请人身保护令、获得保释等权利。法律还明确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一系列权利,如秘密会见权、在场权、调查取证权等,以保障律师充分、有效地行使辩护权。2.大陆法系侦查模式特点。(1)侦查的单向职权性。大陆法国家受职权主义的支配实行单轨制侦查,侦查程序是侦查机关单方面依职权对嫌疑人或嫌疑事实进行的官方调查程序,而不存在控辩双方平行的两种调查收集证据活动。(2)侦查权力的行使较为灵活与宽松
6、。大陆法国家的侦查机关享有强大的侦查权力,拥有多种侦查手段、方法,行使时较少地受到限制,有相对多的自由裁量权,如一般侦查手段和秘密侦查手段完全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自主行使,只有直接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如逮捕、羁押等则由检察官或预审法官批准。(3)在警检关系方面紧密配合,采取结合型的侦诉结构。大陆法国家普遍实行检警合一的关系模式。检察院集侦查权和控诉权于一身,检察院不仅可以自行侦查,而且可以命令、指挥警察机关侦查犯罪,而警察机关作为实质的侦查机关,其任务就是协助检察院侦查犯罪或受检察院的指挥、命令侦查
7、犯罪。(4)主要由检察官和预审法官对警察的强制侦查行为进行司法抑制。大陆法国家司法授权与司法审查权传统上主要由预审法官或检察官行使。所不同的是,这种司法抑制的中立性不及英美法国家的治安法官,很难有效防止侦查权力的滥用。通过改革这种状况有所改变。(5)辩方的防御权受到限制,控辩不能平等对抗大陆法国家在审前阶段为嫌疑人提供的防御权过于弱小,同时还不同程度地限制律师介入侦查,即使是在对被告人权利保护得较好的意大利和德国,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在审判前阶段也不足以与司法警察和检察官相抗衡。3.两大法系侦查模式的发
8、展趋势。两大法系的侦查模式各有利弊,英美法系侦查模式在查明案件真相和惩罚犯罪的效果方面明显不足,而大陆法系侦查模式极易造成对嫌疑人和无辜者合法权利的不当侵犯,理想的侦查模式能在保障人权和控制犯罪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当今两大法系侦查模式都在进行改革,互相吸收和借鉴对方的一些侦查理念和做法,有逐步接近,相互融合的趋势。与英美法系的侦查模式的有限改革所不同的是,大陆法系侦查模式从英美法系侦查模式中吸收越来越多的制度设计和改革的灵感,也在构建一种控辩平等对抗,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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