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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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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自录音证据合法性及取证技巧法律分析孙超民事诉讼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几个方面,录音作为试听资料这种法定证据种类,在民间借贷、侵权、离婚纠纷等案件中大量存在,在此类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会涉及到对录音资料证明效力的认定,但实践中对私录证据取得方式,录音内容,证明效果存在很大争议,导致对各地法院对此类录音证据法律认定采用存在较大分歧,本文结合法条适用,对录音证据合法性及录音注意事项做以简要分析。一、录音证据在法律上的规定我国最早对录音证据认定的法律规定见于1995年3月6
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规定"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批复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否定了未经对方同意而私自录制的音像资料作为证据的效力,即私自录音资料不具证据的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当事人同意"而录音几乎是不可能的,该规定在实践中几乎不可能适用,一定程度上堵死了当事人利用
3、合法录音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途径。鉴于上述规定无法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卩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录音证据只有没有侵害他人诸如隐私等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么给录音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该《证据规定》第70条规定T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
4、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依据这两条法律规定,可以得出录音资料具有证据效力,需符合条件:一是该录音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即取证行为本身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侵犯他人隐私,安装窃听装置,以及录音取证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等,这都是排除适用条件。二是视听资料必须无疑点,即具备真实性,排除剪辑技术性处理等适用。三是有其他证据佐证,与具体案件具有关联性,合法真实,则一般具有证据效力,法院一般会予以采信。
5、四是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录音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综上分析,只要当事人取得录音资料手段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没有侵犯对方的隐私,录音真实,与具体案件有关联就是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二、私自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虽然根据法条规定,私自录音只要符合上述法定要件,则该录音资料就可以提交法庭,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但在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心理素质不过关,缺乏相应的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为了有效获取合法真实的录音证据,本文在此简要探讨一下有关
6、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1、私自录音应慎重选择时间和地点为了最好的还原案件事实真相以及避免对方的防备心理,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录音地点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2、录音器材的选用鉴于私自录音的隐蔽性要求,以及为了避免取证对象的反感,录音器材应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对于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
7、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3、私自录音取证前应做好扎实的准备工作取证前应做好充足的准备,考虑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做详细的腹稿,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以及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等等问题。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径直上门以期待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4、私自录音的谈话方式因为是私自录音,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具体谈话中应该侧重以下加点:
8、一是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増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二是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三是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四是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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