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退税研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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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出口退税研宄(四)第三节我国出口退税存在的问题我国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出口退税问题突出,成为税务、外贸等部门和企业关注的热点。主要表现是:1994、1995年的出口退税额超常规剧增,出口骗税活动猖獗;1995、1996年两次调低退税率后,上述情况有所好转,但1997年后又出现了新现象,即出口企业申请退税的积极性下降,税务部门退税由原来退不够变为退不出。例如,到1998年5月底,全国只完成年度退税任务的31%。具体说来,我国在出口退税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出口退税政策变化过大、过频,对经济的正常运行产生了负面影响。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订颁发了《出口货物退(免

2、)税管理办法》,对新税制条件下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税或免税作出规定。但在上述管理办法出台后的一段时间内,又多次对其进行补充、修改、调整,包括退税率1995、1996年两次调低和1998、1999年数次调高,具体规定的更改,操作和管理要求的变化及1997年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退税政策频繁变动的现实说明,我们尚未找到出口退税的规律,这就决定了每次修改补充只能是修修补补,治标不治本。出口退税政策频繁变动,一是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长期规划,并且降低退税率也会加大生产成本,降低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二是对税务部门出口退税工作也产生不利影响,因为政策的调整

3、需要有关税务人员学习和掌握新规定,有些工作程序可能因此要加以修正,而且还要对企业办税人员进行辅导,这无疑要增加税务部门的工作量。此外,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有些具有“回逆性”,即政策调整后,要上溯到以前某个时间开始实施,这有时会使退税工作出现无所适从的局面。二、我国出口退税制度本身某些方面不完善,缺乏与相关政策的必要协调与一致。1、出口退税政策的某些规定违背了增值税的立法精神增值税是价税分离的,从立法精神角度讲,增值税不应该影响企业经营,也与企业成本、利润无关,即“体外循环”。但1995年7月1日后出口企业在退税时要计算因退税率降低而产生的不予退税额,并将其转入成本,所以出口

4、退税在事实上干预了企业正常经营,加大了成本,减少了利润,从而在根本上背离了增值税的立法精神。2、出口退税政策体系缺乏整体性和一致性导致因原材料来源地不同而税负不同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在同一政策体系下,出口货物的原材料来源地不同应该不会导致税负不同。然而当前出口退税制度却未能做到这一点,如进料加工出口退税享受的不合理优惠:在降低税率后,实行“先征后退”的进料加工征税时按17°%抵扣,而退税时按9°%扣除,使企业无形中得到了优惠。如果使用国内原材料则没有这部分优惠。原材料来源地不同导致税负不同的后果是,因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退税比较优惠,对进口料件的全额保税会使出口企

5、业在考虑使用原材料时,会首先选用进口料件。这对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一是损失了外汇,二是从客观上限制了国内原材料市场的发展。3、退税率的不合理性我国对出口商品确定了“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彻底退税”的基本原则,但这一原则在具体实施中并未得到完全贯彻。1994年新税制改革时,曾经实行17%的退税率,但后来由于骗税猖蹶及国家财力有限而将退税率两次下调(退税率为3%、6°%和9%);尽管政府在1998年和1999年为刺激经济增长又将退税率上调,但大部分出口商品的退税率尚未达到17%的法定退税率。征退税率不一致,将使我国出口货物含税进入国际市场,在难以提高价格的方式来消

6、化含税量的情况下,其结果将是降低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4、出口货物在国内收购环节税款流失严重出口退税率的下调改变了对出口货物按法定税率计算退税的办法。外贸企业征退税的差额进入成本,由企业负担。出口货物专用发票的恢复使用,要求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必须附送出口货物专用税票。这样,供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要开具专用税票,并按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税款,缴纳入库。据测算,一般企业的实际税负均低于专用税票的预征税负。因此,一些外贸企业在收购出口货物时,串通供货企业销售时不开具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不预缴税款。外贸企业放弃出口退税,而从供货企业偷逃的税款中得到补偿。5、自营出

7、口不进行正常申报,偷逃国家税收现行的“免抵退”税政策,容易造成出口企业偷漏税。首先是造成企业偷税:我国现行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附加税,“免抵退”税办法对出口货物进项税实行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从而减少了企业被抵扣的这部分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形成漏税。其次是造成企业偷税:由于我国大部分出口商品的现行退税率都低于征税率,征退税间的税率差按规定进入成本,“免抵退”税办法对出口货物的审批,实质上成了对出口货物征退税间的差额作进项转出的审批,从而增加了企业应缴税金,导致少数企业不愿主动申报、缓报甚至隐蔽申报,不做征退差的增值税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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