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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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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下)关键词:诚实信用/诉讼模式/自由裁量权内容提要:毋庸置疑,在民事诉讼中需要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然而,如果我们不本着客观的态度认真审视诚实信用原则,而盲目地一味扩大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功效,甚至将其诠释为实质上授权法官自由裁量权,其结果势必与希望确立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目的背道而驰。结合司法权理论、诉讼模式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及其功效等进行系统的阐释。三、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而非传统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必然产物 诚实信用原则从一个道德原则转化为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并且由在私法领域中
2、的适用逐渐扩展适用于诉讼这一公法领域,其本身就是现代法律制度发展的必然产物。然而,诉讼法的立法史表明,诚实信用原则并不是在任何一种诉讼模式中都有其存在可能与必然,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必然产物,而并不是传统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必然产物。 谈到诉讼模式,不外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两大模式的分野,当然,这也涉及到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与对抗制诉讼模式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是否等同于对抗制诉讼模式?而在比较研究中自然就会涉及到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问题。 就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3、而言,因其核心特点为将当事人作为被追诉的对象,由法官行使职权对当事人进行审查或者询问,因此,这种意义上的职权主义诉讼通常也被称为纠问式诉讼。虽然自古罗马帝政后期已经形成,到中世纪封建专制制度下的欧洲大陆国家所实行的表现为以非公开、严刑拷打、逼供信等非人道特征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早已不存在了,但是,法官或者法院作为诉讼的主体,由法官负责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而把当事人当作被审查或者被询问对象的这种颠倒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仍然存在,而且应该认识到,这种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从实质上来说与中世纪封建专制制度下的欧洲大陆国家所实行的职
4、权主义诉讼模式是一致的。因为在这种职权主义的诉讼中,法官进行审判不受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和所提出证据的限制,法官有权依职权确定审理的对象以及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当事人只是法官根据审理与裁判案件的需要而询问的对象。在这种以法官行使审判权查明争议案件客观真实并作出裁判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并没有确立当事人的诉讼主导地位,当事人基于诉权行使其诉讼权利提出诉讼主张并提出相应证据的行为,仅仅为法官查明案件客观真实提供了一定的信息。在这种职权主义诉讼中,为了实现诉讼公正,虽然也要求法官应恰当地行使审判权,但是,这里的法官恰当地行使职权,在一定意义上说乃
5、是审判制度所要求的,是由审判法或者法院组织法来规范的,因而民事诉讼法对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不作规定。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并不具有存在的必然性。 就对抗制诉讼模式而言,其是基于普通法传统起源于英国并得到美国发扬光大的一种为英美法系国家所奉行的独具特色的诉讼模式。鉴于普通法曾经是、并且今天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是“法官造法”,因此,对普通法以及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历史考察必须从司法组织的历史入手。1066年之前,英格兰的历史其实与西欧大陆的发展是紧密相连的。1066年诺曼征服之后,诺曼征服所带来的中央集权体制在英格兰的建立使得作为普通
6、法形成与发展基础的王室法庭在与郡法庭、庄园法庭、教会法院等并存在司法组织中突现出来,而这种胜利并不是凭借国王的强制与权威,而在很大程度上是靠竞争赢得的。在这一竞争过程中,王室法庭为使自己强大、先进而采取了许多措施,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令状制和陪审制。令状制不仅扩大了王室法庭的管辖权,而实际上剥夺了其他法庭的管辖权:更重要的是,令状制使得普通法形成了与大陆法完全不同的观念。大陆法的观念通常认为,人的权利或者来源于立法的规定,或者来源于某些先验的观念,它不因是否存在司法救济而受影响,这体现了一种立法至上的立场[13]。而令状制确立的是有令状才
7、有救济,有救济才有权利,推出有令状才有权利。可见,普通法由于从一开始就是从提供司法救济入手的,因此,体现的是强大的司法中心主义。此外,令状制还为英国的司法引入了新的制度,如陪审制。因为在12世纪的西欧大陆,认定事实和审查证据通常是通过三种非理性的方式,即宣誓、神明裁判和决斗得以完成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人的理性的认识的不断加深,人们对这三种非理性的证据制度充满了怀疑,而正是在这种氛围中,以依靠人的理性而非神意、蛮力等不确定因素为特征的陪审制从一开始确立即吸引了民众的目光;当然,陪审制取代神明裁判而成为审查证据的主要方式还有赖于另一种历史
8、的机缘,这就是1215年的第四次拉特兰宗教公会决定禁止教士参与神明裁判,这实际上等于废除了神明裁判。普通法的形成与不断发展的过程,必然相伴随着一个法律职业阶层,即律师的形成与发展。因此,当12世纪欧洲大陆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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