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doc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doc

ID:27315596

大小:94.00 KB

页数:28页

时间:2018-12-02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doc_第1页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doc_第2页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doc_第3页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doc_第4页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2月9日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有关定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符合有关城乡规划要求。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2、有关专项规划和专业规划。城市、镇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分为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应当包含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并作为所辖镇、乡规划编制的依据。镇总体规划、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总体规划应当包含镇域、乡域村镇体系规划,并作为所辖村庄规划编制的依据。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下可简称“县城”。第三条(规划区)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集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

3、具体范围在城市、镇、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集镇、村庄,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划定规划区,其规划建设纳入隶属的城市、镇、乡统一管理。第四条(规划原则)28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一条(规划衔接)城市总体规

4、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同级人民政府编制的总体规划作为重要参考。在规划区内,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第二条(管理体制)城乡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完善管理职能,配置管理力量。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5、。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市辖区、片区、镇、乡单独设立或者分片设立派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三条(科技进步)本省鼓励城乡规划理论、专业技术、管理机制和科技应用等方面的研究和创新,通过组织规划成果评优、标准规范制定、业务培训、先进评选等工作,促进城乡规划理论水平、设计水平、管理水平和科技应用水平的提高。第四条(经费保障)各级城

6、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和科技进步工作的需要,提出年度城乡规划经费预算,由同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同步增长。28第一条(城乡规划委员会)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城市发展策略、城市(县)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二)审议城市、县专业规划和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7、三)审议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四)审议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五)城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须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而未审议,或经审议未获城乡规划委员会通过的规划或建设项目,城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同意或批准。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全国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本省跨行政区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8、、城市群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促进全省区域统筹和城市群的加快发展。第三条(城镇体系规划内容要求)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依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28编制省域和区域性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电力、通信、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和专业规划,应当依据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并经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纳入省域城镇体系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