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法治建设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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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村法治建设的几点思考中井烟台市委党校山东烟台264003[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的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分析这些问题并加以解决有利于我国农村的法治化进程。[关键词】农村法治建设对策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中国共产党一系列农村正确政策的推行,我国农村的生产力得到了快速发展,农民生活得到了极大提高。与此同时,我国农村的民主法治建设也取得了快速进展。但与此同时,我们应清醒看到,我国农村目前的法治建设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一、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农村基层村民自治制度得到逐步完

2、善和发展,有力地调动了群众性的积极性,提高了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但是,中国农村法治建设距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农民法律意识从整体上讲仍然相对薄弱1、权利意识不强。广大农民受历史上讼期“人治”思想和环境的影响,对法律权威性地位认识不深,认为执行法律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有绝对的权力,对自己权利受到分割时只是采取“拉关系走后门”而亲近权力执行者,很少釆取运行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是参政意识不强,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虽然农紂实行紂民自治制度多年,似是在不少地方,广大农民由于过多关注自己的物质利益,对参政仍然缺少应有积极

3、性和主动性。此外,部分地区农村选举不规范,拉票贿选等现象时有发生。在村务管理方面,缺乏参与意识,一定程度上怂恿了极少数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上独断专横,侵害集体利益和农民利益。(二)村民自治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缺陷村民自治组织在农村治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从农村法治要求的标准来看,这种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1、实践中村民自治主体在有些地方得不到落实。毫无疑问,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广大村民,但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却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如村委会自治或党支部自治,甚至是成为村长或党支部书记的“一人之治”完全偏离村民自治内在的民主与法治的基本精神。2、村民自治功能变形

4、。主要体现在:一是将村民自治功能行政化。不少地方的村委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完成乡镇政府的工作当作自己的主要任务,自治功能被行政化。二是将村民自治功能经济功能化。村级组织必须注重经济的发展,发展集体经济,但是冇些村级组织片面注重村民自治经济功能,村两委以抓经济为主要工作,从而使期自治功能受到大大削弱。3、扭曲村民自治权力。实践中有些村的村民会议形同虚设,多年不开一次村民会议;冇的村即使召开村民会议,也常常被村委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等少数人把持;有些村的村委会对于与自己意志相违的村民会议的决议阳奉阴违,甚至公然不予执行;有些村对于本应依法召开村民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5、却由村委会或党支部的几个干部其至是村长或党支部书记一人说了算。(三)涉农法律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不完善,有的领域存在立法上的空白,一些急需的法律尚未制定出来。二是立法层次低。不少仍停留在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层次上,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三是有些法律法规没有适吋修改,己不能适应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要。(四)农村领域执法不规范在农村一些地方,部分基层干部长期习惯于单纯依靠行政令而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农村各方面的工作,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以权代法、以言压法、执法不严、滥用自由载量权的现象屡见不鲜,种种“不法行为”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损害了党群

6、、干群关系,影响了农村的发展和稳定。二、进一步促进农村法律建设的建议(一)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提高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提高广大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是依法解决农村的问题的关健点。1、完善基层民主选举制度。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虽然做出了比较科学完整的规定,但是仍然比较原则,需要奋关机关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办法做出进一步的规定,使其更具冇可操作性。2、完善基层民主决策和管理制度。从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了防范少数人的决策和管理的随意性可能给村民重大利益造成的损害,必须健全以村民会议为形式的多数人民主决策和管理机制。

7、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都须提请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以充分实现村民自治。同吋,依据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结合本地实际,讨论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3、完善基层民主监督制度。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制度的内部保障机制。在实践中党支部总是通过与村委会交叉任职来实现对农村的领导,因此靠支部对村委会进行监督并不可行。有的村民由于惧怕村干部报复,农民“告状”或上访的风险成本增高,所以民主监督的渠道并不畅通,监督软化,致使村委会权力难以受到制约。要实现真正冇效的监督制约,必须从制度上赋予维护农民利益的组织和村民代表大会以合法地位从而增强

8、农民的组织程度,这是解决完善监督的根本。(二)深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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