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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究侦查监督若干理论问题论文..摘要侦查监督是一项重要的检察权,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这一法律性质的直接体现。在现行检察权的配置中,侦查监督权与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相比,一直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侦查监督不到位、软弱无力、流于形式的问题较为突出,这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影响到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这固然有立法、司法多方面的原因,但其中一点,本文认为关于侦查监督的基础理论模糊,缺乏系统的理论支撑,是造成侦查监督不力的深层原因。因此,有必要澄清侦查监督理论上的一些模糊认识,以期为进一步探索侦查监督立法、司法改
2、革指明路径和方向。关键词侦查监督职务犯罪法律性质一、侦查监督的法律特性在现行检察权配置中,..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构成检察权的重要内容。其中侦查监督就是对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特别是侦查活动的监督,可以有效地保障国家法律在刑事诉讼侦查过程中得到正确统一实施,以实现社会正义,解决刑事矛盾,调和利益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①。侦查监督作为一种法律监督权,它的权能特性自然脱离不开法律监督主体唯一性、手段专门性、对象特定性等特点。除此之外,它还有如下两点须引起我们重视。(一)侦查监督是一种建议和提请纠正权按照
3、现有的宪政体制,法律监督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监督,平等主体之间的监督具有相互制约、制衡的功能,是一种软性监督,而不是上位监督,这种监督关系的实质不是要被监督者服从监督者,必须按照监督者的意志纠正自己的错误,而是被监督者与监督者之间的一种制衡关系,它要求被监督者必须重视监督者的意见,重新审视检查自己的行为。如果认为确有错误就应当按照被监督者的意志来纠正错误。②正是因为法律监督权对于其它主体只具有建议纠正和提请追诉的权力,而不具有实体处分和惩戒的权力,所以它不可能从根本上妨害其他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因此,法律监督的制度保障要通过赋予法律监督者以
4、实体处分权来实现的观点违背了权力制衡的原理,是不太可能被主流理论界所接受的。侦查监督不无例外要遵守这一原则。这一法律特性直接影响到其具体权能的内涵,在下一节中会详细论及,这里不再赘述。(二)侦查监督的后果具有法定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按照法律规定要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这是法律监督与其它监督的显著区别之一。法律监督只有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才能具有权力的特征,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即法律在规定法律监督主体的权力时,应当同时设定被监督者按受监督的义务及违反这种义务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但是,我国关于侦查监督的立法,恰恰就存在着这种明显
5、缺陷。如《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但是,立法上并未规定这种通知的补救措施,未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拒不纠正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也未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进一步采取的法律措施。这种制度设计缺陷是造成侦查监督制度未能有效发挥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立法上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予以法律强制效力,并规定其执行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在公安机关接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应当无条件予以纠正,并在法定期限内将
6、纠正结果回复检察机关,逾期不予纠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侦查监督的范围(一)审查逮捕是否属于侦查监督的范围司法实践中,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往往被视为侦查监督部门的三大职能相提并论。在这里,侦查监督与审查逮捕是作为并列的两项职能出现的。因此,有人认为侦查监督与审查逮捕是两种独立的职能,应当分列部门单独管理比较妥当。造成这种观点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对侦查监督的含义及范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相应决定以及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监督。根据这
7、种观点,侦查监督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审查批捕、起诉并作出决定;二是对侦查活动合法性进行监督。前者是审查批捕、起诉,后者是侦查活动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从属于侦查监督。第二种观点认为:侦查监督仅指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不包括批捕起诉职能。这种观点认为,按现在的法律规定,侦查监督仅指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而不包括对案件适用法律正确性的审查。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关于侦查监督的含义和范围,从目前的立法情况看,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以及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合法性进行监督两个方面。《
8、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第3款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一规定比较符合上述第一种观点的表述。其次,从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