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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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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法视野下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益保护探析动漫角色后续商品化权益保护问题成为制约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瓶颈之一。关于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益的保护,我国理论界提出了商品化权概念,并就商品化权的基本范畴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但就目前来看,商品化权还是一个学理概念,有关商品化权益的保护尚处于通过司法救济而不断成长的过程中,并不存在成熟的立法模式与制度安排,我国学者对于是否构建商品化权法律制度亦存在分歧。鉴于此,本文认为,充分挖掘、完善现有法律以实现对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益的保护才是较为合理的选择。问题的提出动漫角色商品化,意指动漫角色的创作者或者被授权方将动漫角色中所包含
2、的角色名称、图像、外形、特有装束等能够指向角色的确认性要本素进行商业利用,使消费者因出于对角色的喜爱而购买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及过程,如将知名的动漫形象可视像、名称进行商标或域名注册,用于商品包装、装潢或广告宣传,开发、制作玩具等。动漫角色商品化最早始于美国20世纪30年代的迪斯尼公司,在其影响下,其他国家如日本、韩国角色商品化也蓬勃开展起来,并成为动漫企业利润的主要收入来源。近年来,在良好的产业政策环境下,动漫产业在我国得商标法视野下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益保护探析动漫角色后续商品化权益保护问题成为制约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瓶颈之一。关于动漫角色商品化权
3、益的保护,我国理论界提出了商品化权概念,并就商品化权的基本范畴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但就目前来看,商品化权还是一个学理概念,有关商品化权益的保护尚处于通过司法救济而不断成长的过程中,并不存在成熟的立法模式与制度安排,我国学者对于是否构建商品化权法律制度亦存在分歧。鉴于此,本文认为,充分挖掘、完善现有法律以实现对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益的保护才是较为合理的选择。问题的提出动漫角色商品化,意指动漫角色的创作者或者被授权方将动漫角色中所包含的角色名称、图像、外形、特有装束等能够指向角色的确认性要本素进行商业利用,使消费者因出于对角色的喜爱而购买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
4、行为及过程,如将知名的动漫形象可视像、名称进行商标或域名注册,用于商品包装、装潢或广告宣传,开发、制作玩具等。动漫角色商品化最早始于美国20世纪30年代的迪斯尼公司,在其影响下,其他国家如日本、韩国角色商品化也蓬勃开展起来,并成为动漫企业利润的主要收入来源。近年来,在良好的产业政策环境下,动漫产业在我国得以蓬勃发展。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动漫企业开始关注动漫角色背后所蕴含的市场价值,并把目光转移到角色商品化市场,如三辰集团在其成功推出动画片《蓝猫淘气3000问》后,凭借“蓝猫”的巨大影响力,相继开发了一系列的动漫产品,已经组建了一个以卡通衍生产品为内
5、容的产业集群以及全国连锁专卖体系,蓝猫图形商标也在XX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再如广州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随着动漫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的热播,“喜羊羊”、“美羊羊”、“灰太狼”等生动的角色形象从电视荧幕中跳入到人们生活中,深受人们尤其是儿童的喜爱。广州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也随即对“喜羊羊”等进行开发,目前也已发展出了一条很大的产业链。在目前的市场销售中,其播放版权收益仅占30%,其余70%的收益来自于衍生产品的动漫形象品牌授权。与之伴随的是,角色要素的恶意抢注、未经许可之复制、利用、仿冒等各种不当行为日益滋长,严重危及到动
6、漫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据报道,市面上出现的大量使用“喜羊羊”等形象生产的玩具、服装等衍生品,大约只有20%经过授权,这些不当的动漫角色商品化行为大量地蚕食着动漫企业的利润,成为制约我国动漫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瓶颈因素。动漫角色,作为创作者的劳动成果,凝聚了创作者大量时间、精力和心血,无论是从劳动价值理论还是从法律的公平正义目标追求而言,应当赋予创作人对动漫角色商品化所创造的利益拥有支配权。从制度安排上讲,只有赋予创作主体对其动漫角色形象的经济价值以商品化利用权,才能促使人们为开发潜能和取得成就而扩大时间、金钱和各种必要的资源投入,才能实现动漫产业良性
7、循环发展,从而最终将有益于整个社会。关于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益的保护,学者提出构建商品化权以对相关利益予以充分保护,但到目前为止,理论界就商品化权基本问题尚未形成共识,且对商品化权立法必要性也存在较大争议。基于此,笔者认为,充分挖掘、完善现有法律以实现对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益进行合理的保护才是企业的明智之举。立足于我国现有相关法律,著作权法可以给予权利人一定的保护与救济,但对于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其他指示角色的确认要素,如角色的名称、口头禅、特有动作等能否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以及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计算标准等方面存在诸多局限性。就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而言,因其保护
8、范围过窄、期限较短等原因适用极为有限,而不正当竞争保护的被动性、消极性,其亦不能为私益保护提供有力救济。依商品化实践中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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