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保护合理信赖原则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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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中的保护合理信赖原则研讨摘要:基于合理信赖保护的必要性与现实性,本文认为保护合理信赖应为民法中的一项原则。本文并就合理信赖之界定、信赖保护的途径以及信赖具有的法理价值进行了分析。最后本文根据该原则对我国民法相关制度的创设及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关键词:合理信赖、期待利益、信赖利益、权利失效Abstract:basedonreasonableprotectionrelyonthenecessityandpracticality,theprotectionofreasonableconfidencethatthisarticleshould

2、beaprincipleofcivillaofcivilla.  2、合理信赖的界定与其他原则的协调  保护合理信赖原则旨在增进人们的信任,增加交易的稳定性,从而最大限度促进商品与交易的流通。但保护合理信赖原则实际上是对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限制,是对权利行使的限制。因此,保护合理信赖原则的适用必须非常严格,不能造成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过度剥夺,造成对意思自治的过分限制和权利的弱化,以保护当事人的静态的权利。  如上文所述,“合理信赖”的产生必须是由一方当事人的某种表示、行为或承诺,或某人的某种状态、地位的存在,或与某人有一定关系的因素的引起的。

3、如善意取得通常只适用于“占有委托物”,即基于权利人的意志把其物品交给他人管理的物,而不适用于“占有脱离物”,如盗窃的物品。再如“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的问题。在合同法颁布之前,就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单一要件说”与“双重要件说”的争议。“单一要件说”认为,只要有客观原因使相对人善意并无过失的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即可成立表见代理。“双重要件说”认为,表见代理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须本人因自己的过错使第三人确信代理人有代理权2、第三人善意并无过失的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⑦]两种观点的争议之处在于,表见代理的构成是否需要被代理人有过错。“双重

4、要件说”认为,“单一要件说”的缺陷在于单纯的、绝对的强调保护代理活动中第三人的利益,而对本人的利益全然不顾。只要存在“客观原因”使第三人误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则本人就要对其承担责任,对本人来说可能出现“祸从天降”的危险。“单一要件说”则认为,要求第三人证明本人的过错不仅极为困难,也有违表见代理的初衷。  合同法对两种学说都没有采取,而是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学者指出合同法中的“有理由”,应指有“合理理由”,该“合理”虽不要求本人有过错

5、,但要求本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具有一定的联系。[⑧]我们认为,合同法实际上采取了本文所称的“合理信赖”的标准。由此可见,保护合理信赖的原则本身的界定要注意兼顾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三、对合理信赖的救济途径  对于合理信赖的保护,首要的原则是根据当事人所合理信赖的内容来赋予法律的强制,从而使其信赖得以实现。具体来讲,大致有以下几种方式:  1、当事人抗辩权之产生。  如根据英美合同法中的允诺禁反言规则,一方当事人的允诺使另一方当事人对其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则不允许其反悔。但允诺禁反言规则只是赋予当事人以抗辩权,而没有提供一个诉因。因此当

6、事人不得基于自己的信赖去起诉对方,要求强制执行合同。即所谓禁反言规则只能作为防御之盾,而不能作为进攻之矛。[⑨]当然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允诺禁反言规则也允许当事人请求强制执行其合同。再如根据大陆法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的权利失效制度,即权利人在相当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依特别情事足以使义务人合理信赖权利人不欲使其履行义务时,其权利失效,此时义务人即可以对其行使抗辩权。[⑩]有关权利失效制度下文详述。  2、通过对期待利益的赔偿来实现对合理信赖的保护。  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是合同法上的主要救济手段,除具有保障当事人交易目的实现,促进交易的功能

7、之外,还是补偿或预防信赖损失的最好方法。因为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可以使赋予了信赖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获得满足。期待利益的价值通常高于信赖利益,因为人们绝不会从事以巨大的信赖利益损失换取较少期待价值的赔本交易。信赖利益损失以期待利益予以补救,不仅可以全部补救信赖利益的损失,还可以满足当事人付诸信赖所渴望得到的利益。[11]  通过对期待利益的赔偿来实现对合理信赖的保护,通常适用于依正统法本应不成立或无效的法律行为,由于法律的强制使其发生效力的行为的情况。如善意取得、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责任等。基于信赖赋予依正统法本应不成立或无效的合同以法

8、律上的拘束力是信赖损失得以以期待利益补偿的法律根据。如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为之法律行为,因欠缺代理权本应对本人无效,然而由于相对人有合理理由信赖其有代理权,如本人曾向其表示曾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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