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公司法名词解释小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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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名词解释小抄公司设立:是指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发起设立:也称单纯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募集设立:又称募股设立、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行为。、发起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公司资本:是注册资本的简称,又称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总额。公司净资产:是指公司资产减去公司负债总额后的余额。发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额度内

2、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股东:是指通过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是公司设立、存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要素。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害关系产生实质影响的决定时,对该决定持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回购他们手中的股份,从而退出公司。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单纯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基于股份持有人的身份而向侵权人提起的诉讼。派生诉讼:又称代表诉讼、间接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乃至第三人等主体侵害了公

3、司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法律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注意义务:又称善管义务、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在管理公司事务时,应当以一个理性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勤勉和技能来履行其职责,以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忠实义务:又称为诚信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时,应以公司利益为己任,为公司最大利益履行职责;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重。竞业禁止义务: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业务自我交易: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己或他人利益与

4、其所任职公司进行的交易。公司债:是公司护照法定的条件及程序,并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形式,以债务人身份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所形成的一种金钱债务。担保公司债:是指公司在发行债券时以特定财产或第三人对该债券的还本付息作出担保的公司债券。无担保公司债:是指即没有提供任何特定财产作抵押,也没有有第三人作保证,仅以公司的信用为基础所发行的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公司债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公司财务制度:是指关于公司资金管理、成本费用的计算、营业收入的分配、货币的管理、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司纳税等方面的规程。盈余公积金:是指公司从其税后的营业利润中提取的公积

5、金。资本公积金:是指从公司非营业活动所产生的收益中提取的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是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设置或提取的公积金。公司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公司吸纳其他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随之消灭。新设合并:是指在公司合并时,原先公司时归于消灭,共同联合创立一个新公司。公司分立:是指被分立公司依法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在或新设的公司的行为。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清结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

6、法律行为。破产清算: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适用的清算程序。任意清算:也称自由清算,即指公司按照股东的意志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清算。法定清算:是指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一般是指由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织,在法院严格监督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进行的清算。公司破产:是指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司受偿而设置的一种程序。撤销权:又称为否认权,是指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与他人进行的欺诈行为或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有损害的行为,有

7、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取回权:当企业被宣告破产时,所有权人有权通过管理人取回该物。这种由所有权人行使的权利,称为取回权。别除权: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别除权。抵消权: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在破产清算前以其债权充抵其债务的权利,这种由破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消权。重整:破产法上的重整是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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