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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2
《相识70天偷户口本闪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来源:中顾案源中心http://www.9ask.cn/entrust/上中顾有案件打官司找律师就上中顾案源中心找律师发布委托http://www.9ask.cn/usersite/Wt1/Wtadd.asp中顾法律网联合万名律师真诚为您服务案件委托邮箱bianji01@9ask.com相识70天“偷户口本”闪婚 “闪婚”,顾名思义就是认识不久便闪电般结婚,与其对应的便是“闪离”。本市专门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律师称,其经手的离婚案件至少四成都是“闪婚”的夫妻。 卫红和赵东是典型的“闪婚族”,他们从相识、恋爱到结婚
2、仅用了70天。他们是通过婚姻介绍所认识的,见了第一面就确立了恋爱关系,两个月后,他们就决定结婚并迅速从各自家中拿来户口本领取了结婚证。“闪婚”后问题也随之出现,最终双方对簿公堂。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就房产的所有权各执一词,打得不可开交。 女方:房子是婚后双方买的属共同财产 原告卫红在法庭上说,房子是在他们登记结婚半个月后买的,她母亲亲自给了赵东28万元,赵东家出了21万元,但当时没有留字据。贷款20万元,也是双方婚后共同还的。现卫红要求婚后购置的该房屋由她和赵东共同所有,房屋产权人由赵东一人变更到她和赵东双方名下
3、。 男方:结婚父母不知情房子是个人财产 赵东对卫红的说法给予了全盘否定,他说这套房子是他父母全部出资购买的,而他与卫红结婚时,其父母并不知情,他们是各自偷取户口簿办理的结婚登记。直到半年后父母才得知他们登记结婚了,而卫红的父母快一年了才知道他们登记的事。当时,他父母让他做财产公证,证明这房子是他个人所有,但卫红不同意,因为马上要举行婚礼,就没坚持办公证。现卫红已起诉离婚,房子是父母给他个人买的,所有权也属与他个人。来源:中顾案源中心http://www.9ask.cn/entrust/上中顾有案件打官司找律师就
4、上中顾案源中心找律师发布委托http://www.9ask.cn/usersite/Wt1/Wtadd.asp中顾法律网联合万名律师真诚为您服务案件委托邮箱bianji01@9ask.com 庭审中,法官审查了大量的证据,证实了赵东之母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房款的情况。而卫红提出的其父母出资28万元,却没有充分有力的证据加以证明。另外对于卫红提出从赵东名下登记变更在双方名下的诉请,因没能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任波、王凯律师解释说:根据《婚姻法》,结婚前父母为
5、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而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卫红主张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没能提供房屋是共同出资、共同还贷的证据。并且从已有证据来看,房屋出资款也不能认定是赵东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相反,赵东提供了确凿的证据证明房屋是其父母出资、还贷的事实。在充足的证据面前,法官会认定房屋是被告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产记儿子名下离婚后房产可否分割? 郑先生夫妇婚后将共同购买的一套房产登记在6岁儿
6、子名下。离婚后,郑先生认为房子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近日,塘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定涉案房产登记在其儿子名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审判决驳回了郑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郑先生与吴女士于1998年结婚,并于2000年生育儿子小郑,后经双方协商,共同出资于2006年初,购买塘沽某小区一套房产,并将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去年11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小郑归女方抚养。离婚后,因郑先生提出分割儿子名下房产始终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
7、处房产。来源:中顾案源中心http://www.9ask.cn/entrust/上中顾有案件打官司找律师就上中顾案源中心找律师发布委托http://www.9ask.cn/usersite/Wt1/Wtadd.asp中顾法律网联合万名律师真诚为您服务案件委托邮箱bianji01@9ask.com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房屋产权管理的规定,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8、》第5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另一方面,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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