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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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美WORD格式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1999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10—10批准  2000—06—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与前版相比,主要修改了适用范围,增加了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检验内容;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评定方法做了部分修改;增加了二次蒸汽吹扫及外观初检和外观复检的内容,并根据GB11174—1997《液化石油气》对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的压力作了调整。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代替GB8334—1987。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提示的附

2、录。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北京航天航空大学、金州重型机器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萍辉、田永江、姜洪福。本标准于1987年12月首次发布。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容积为1.2L、4.7L、12L、23.5L、35.5L、118L可重复充装的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

3、,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3864—1996 工业氮   GB5842—1996 液化石油气钢瓶   GB7144—1986 气瓶颜色标记   GB7512—1998 液化石油气瓶阀   GB/T8336—1998 气瓶专用螺纹量规   GB10878—1999 气瓶锥螺纹丝锥   GB/T12137—1989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GBl5380—1994 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   GB/T9251—1997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JB4730

4、—1994 压力容器无损检测   原劳动部1989年颁布《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3 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3.1 对在用的YSP-0.5型、YSP-2.0型、YSP-5.0型、YSP—10型和YSP-15型钢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对在用的YSP-50型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   当钢瓶受到严重腐蚀、损伤以及其他可能影。向安全使用的缺陷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钢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专业知识分享完美WORD格式3.2 钢瓶定期检验项目包括:外观

5、检验、壁厚测定、容积测定、水压试验或残余变形率测定、瓶阀检验、气密性试验。 4 检验准备4.1 逐只检查登记钢瓶的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登记的内容包括制造国别、制造厂名称或气瓶制造许可证编号、出厂编号、水压试验压力、公称工作压力、实际重量、实际容积、瓶体设计壁厚、出厂年月、钢瓶材料牌号、上次检验日期。4.2 对未经劳动部门认可的厂商制造的钢瓶、制造标志不符合GB5842、GB15380或《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钢瓶以及有关政府文件规定不准再用的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4.3 对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任何类型钢瓶,登记后

6、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5 外观初检与评定5.1 逐只目测检查(5.1.5需用工具)易于发现和评定的外观缺陷,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受检瓶,按报废处理。5.1.1 无任何制造标志的钢瓶。5.1.2 有纵向焊缝或螺旋焊缝的钢瓶。5.1.3 耳片、护罩脱落或其焊缝断裂以及主焊缝出现裂纹的钢瓶。5.1.4 因底座脱落、变形、腐蚀、破裂、磨损以及其他缺陷影响直立的钢瓶。5.1.5 底座支撑面与瓶底中心的间距小于表1规定尺寸的钢瓶。 表1型   号间   距YSP-0.5,YSP-2.0,YSP-5.04mmYSP-10,YSP-156mm

7、YSP-508mm5.1.6 局部或全面遭受火焰或电弧(制造焊缝除外)烧伤的钢瓶。5.1.7 磕伤、划伤或凹坑深度大于7.2.2.3规定或腐蚀部位深度大于7.2.2.7规定的钢瓶。5.1.8 主焊缝上及其两边各50mm范围内凹陷深度在6mm以上或其他部位凹陷深度大于7.2.2.4和7.2.2.5规定的钢瓶。5.1.9 瓶体倾斜、变形或封头直边存在纵向皱褶深度大于钢瓶外径0.25%的钢瓶。 6 残液残气回收与蒸汽吹扫6.1 在保证不泄漏、不污染环境、不影响操作人员健康的前提下,采取适当密闭方法逐只回收瓶内残液和残气。6.2 外观

8、初检报废的钢瓶亦必须逐只回收瓶内残液和残气,并按6.4和6.5要求进行蒸汽吹扫。6.3 确认瓶内压力与大气压力一致时,将瓶阀卸掉并作上记号以备装回原钢瓶。在卸瓶阀时,一般不应卸掉可拆式护罩;如需要拆卸,则必须做上记号以备装回原瓶。6.4 将钢瓶倒置于蒸汽吹扫装置上,利用蒸汽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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