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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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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国家级火山群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对吉林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保护自然遗迹和火山地质景观,发挥其在科研、科普、教学和旅游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护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保护区以每座火山锥体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其范围和界线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确定。第三条凡进入保护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保护区的主管部门。吉林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2、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局)隶属于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保护区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保护区各项管理制度;(三)拟定保护区的总体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四)负责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初审;(五)负责火山锥体的剥离整形和开发建设等管理工作;(六)组织或者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的科学研宄和生态环境监测,建立科技资料信息档案;(七)设立自然保护区区界标志;(八)审核办理入区手续,负责对入区人员的管理和指导;(九)在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
3、组织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十)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五条保护区所在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保护区管理局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对保护区内自然遗迹、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第七条对在保护区保护、建设和管理以及科学研宄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保护区管理局,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受的捐赠应当用于保护区的保护
4、、建设和管理。第九条保护区内各项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保护区建设总体规划,先经保护区管理局初审,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遵守建设项目和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保护区火山锥体的整形建设方案,须由国家级专家论证,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施工。整形施工必须按整形建设方案进行。整形过程中产生的碎石等固体废弃物应当综合利用,其收益应当全部用于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寧受有关税费减免待遇。第十一条保护区内及周围的居民、单位,不得建设损害保护区环境质量和破坏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工程项目。第十二条保护区内的耕地
5、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国有荒山、荒地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划归保护区管理局,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土地使用证。保护区内的土地使用者必须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扩大使用面积。确需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时,须征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三条在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保护区管理局的管理。因科学研宄、教学实习、标本采集和拍摄等活动,需要进入保护区的(包括外国人),应当向保护区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活动结束后向保护区管理局提交
6、活动成果的有关副本。第十四条凡经批准进入保护区从事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当地居民除外),均应缴纳入区管理费。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五条在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旅游服从保护的原则,由保护区管理局统一组织和管理。在保护区兴建旅游设施和开设旅游景点的方案,须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安派出机构,维护保护区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的案件。第十七条保护区内禁止开山采石、砍伐林木、破坏植被、挖沙取土、开垦烧荒、开矿、狩猎、放
7、牧、葬坟,移动或破坏保护区界线标志、宣传标牌和各种设施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护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保护区管理局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十九条保护区管理所需经费,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节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或者在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的;(二)经批准进入保
8、护区进行科学考察、教学实习、标本采集和拍摄等活动,但未提交活动成果有关副本的;(三)外国人进入保护区,接待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手续的;(四)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毁坏宣传标牌和各种设施的。第二H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护区管理局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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