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科学技术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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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林市科学技术局文件市科〔2017〕19号关于开展2017年桂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县(区)科技局、桂林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桂林经开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政策,推进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桂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和《桂林市众创空间备案认定办法(试行)》(附后)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2017年度桂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一)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必须符合《桂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和《桂

2、林市众创空间备案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的有关条件和基本要求。(二)申报材料要求装订成册,一式1份(—9—内容要求见附件),电子文档(PDF格式)发送至邮箱:kjjgxk@sina.com。(三)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县(区)科技局或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审核并签署意见。二、申报时间请于2017年5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到桂林市科技局。三、联系方式地址:桂林市象山区文明路2号,桂林市科技局205室联系人:谢志国2825452附件:1.《桂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2.《桂林市众创空间备案认定办法(试行)》桂林市科学技术局2017年5月3日桂林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2017年5月3日印

3、—9—附件1:桂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营造激励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参照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科高字〔2010〕14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软件园、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等),是以促进科技

4、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我市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核心内容。第三条—9—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和办公场地等创新创业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投融资、技术、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服务。第四条桂林市将全市孵化器工作纳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各县(区)、开发区、园区要将孵化器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桂林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并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第五条鼓励科研机构利用仪器设

5、备、自有房屋、土地等资源,自建或与社会资金联合共建科技企业孵化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服务,其土地供应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等方式。鼓励建立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支持智能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第二章孵化器的认定第六条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管理机构,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二)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所规定的要求。—9—(三)领导班子健全,机构设置合理,有专业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

6、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四)管理规范,已建立孵化器运营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五)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2/3以上。(六)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专业型孵化器还应当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管理培训能力。(七)在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在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专业型的5家以上)。(八)孵化器应

7、当设有1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金融机构及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正常的业务联系,能为在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九)有毕业企业的孵化器可优先认定。第七条市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桂林市依法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9—(二)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三)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入孵企业研发、生产的主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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