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高校学生权利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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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努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为了实现今年农大学生权利论文摘要:随着高等教育领域法治化进程的深入.高校学生管理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已成共识。听证作为xt.当程序原则的一项重要制度引入高校学生管理,其价值有利于保护大学生权利。近年来,大学生权利保护问题成为法律界和教育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高校大学生受教育权受到侵犯的案例接二连三地出现,且呈现上升趋势。综合分析已有诉案,在教育管理和程序问题上,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没有引起管理者的足够重视,因而导致学生与母校因管理问题对簿公堂的案件增多。在我国高校的教育管理实践中,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因而对正当程序不重视,甚至违反了程序规定还不

2、知错在何处。为了促进高等教育的法治化、保护大学生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引人听证制度不失为一项重要举措。一、正当程序与听证制度正当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和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以保证所作出的行为公开、公正、公平。程序不只是迗成实体正义的手段,它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正当程序的内在价值有两个方面:一是对人应当具有的尊严的承认和尊重,即尊重个人尊严;二是正当程序包含了“最低限度公正”的基本理念,即某些程序的因素在一个法律过程中是基本的、不可缺少和放弃的,否则,

3、人们会因此感到程序是不公正的、不可接受的。高校管理中的正当程序主要包括管理相对人的举报、申诉、辩解程序,学校管理部门的调查程序,专门委员会听证并作出处罚建议的程序,校长的裁决及作出行政决定的程序、实施具体处罚的程序等。正当程序有利于保障学生权利,特别是涉及学生的基本权利时更是如此。没有正当程序,受教育者在学校中的“机会均等”就难以实现,其“请求权”、“选择权”、“知情权”就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长期以来,高校学生管理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如对学生作出处理之前,不给受处分的学生充分的申辩权;学生对处分的相关事实和证据没有知情权;学校依据传闻证据直接对学生进行处分,而缺少对该事实的调查取

4、证;在学生管理条例中很少明确规定学生的申诉期限和时效,使学生不能有效地行使其申诉权等。现有的学子告母校的司法实践表明,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程序瑕疵”是导致学校败诉的主要原因。其中典型的案例主要有两起。一是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北京科技大学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学校对田永做出的退学处理决定并未得到实际执行,侵犯了田永的程序性权利和获取学位的权利等合法权益。学校在对田永因为考试舞弊作出退学决定后,并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也没有给其办理退学手续,上述事实均表明田永被退学处理的决定并未产生法律效力。然而,学校在田永临近毕业时通知田永所在系不能颁发毕业证等手续,也没有给田永申辩和向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5、以实现救济的权利机会,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二是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刘燕文案的判词直接说明了违背正当程序的法律后果:“因学位委员会作出不予授予学位的决定,涉及到学位申请者能否获得相应学位证书的权利,校学位委员会在作出否定决议前应当告知学位申请者,听取学位申请者申辩意见;在作出不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后,从充分保障学位申请者的合法权益原则出发,校学位委员会应将此决定向本人送迗或宣布。本案被告校学位委员会在作出不批准授予刘燕文学位前,未听取刘燕文的申辩意见;在作出决定之后,也未将决定向刘燕文实际送达,影响了刘燕文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权利的行使,该决定应予撤销。”建立听证制度,是法治化

6、背景下高校管理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的必要要求。综观世界各国教育法,均授予高校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自主管理高校内部事务等权利。但是,高校自主管理的合法性,不等于其具体管理行为的合法性。高校自主管理权能否得到公正、合理的行使,还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正当程序作保障。因为“一个健全的法律,如果使用武断的、专横的程序法执行,不能发生良好的效果。一个不良的法律,如果用一个健全的程序去执行,可以限制或削弱法律的不良效果。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举行相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会议,听取其意见,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可与之辩论、对质,然后根据经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制度

7、。听证制度已成为当今世界法治国家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共通的制度,甚至可以认为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程序制度。西方有关听证的传统可以追溯到英美普通法最初的起源,并且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完善,各国听证制度都有着各自深厚的法理基础诸如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德国的“法治国理论”、法国的“行政法治原则”等等。各国行政程序法对听证制度的规定尽管存在着差异,但对建立听证制度的必要性有着共同的认识。即因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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