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发送批量短信诈骗案件的特点与侦防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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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机短信诈骗案件的特点与侦防摘要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是传统诈骗与现代通讯技术相结合而催生出来的一种新型诈骗犯罪,随着手机的普及和短信服务的行业化,手机短信诈骗犯罪越来越猖獗,并呈现出隐蔽性强,手法新颖,涉案范围广、覆盖面大,团伙作案居多,犯罪手段智能化的特点。公安机关在侦办此类案件中存在着立案难、管辖权界定难、侦缉难、打击处理难、侦查部门不统一、有关部门协作不力等难点和问题,影响了公安机关的侦办工作。因此,笔者认为在侦防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时,首先要合理确定管辖权限;其次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来发现线索和抓获犯罪嫌疑人;再次要有效获取犯罪证据;同时,要加强侦查协作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并适时采取专项打击

2、、治理方式,集中打击短信诈骗犯罪;最后,要完善相关规定制度,从根本上防范手机短信诈骗案件的频繁发生。1992年,世界上第一条手机短信由当时全球第一大移动通信运营商英国沃达丰公司在GSM网络上通过电脑间手机发送成功,由此拉开了“短信文化”的序幕。我国自1998年开通手机短信以来,使用短信的手机用户逐年增多,手机短信已被形象地誉为“第五媒体”,它以一种新的信息传播方式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与快捷。然而,现代科技在创造新的商机,引领人们新的生活时尚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与社会问题。一些人受利益驱使利用开放的通信平台发布不良短信,借此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生活造成危害。特别是近年来,短信

3、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几乎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频繁发生的短信诈骗案件严重侵犯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合法的财产权益,同时也阻碍了通信通讯,扰乱了通信市场的正常秩序。人民群众对此反应比较强烈,党政机关、政法部门的各级领导对此也十分关注,并开展了一系列针对短信诈骗的打击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此类案件持续多发、高发的状况仍然没有取得根本的改观。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的思考和研究,对手机短信诈骗的事实进行分析,归纳其方法和特点,从而采取相应的对策打击短信犯罪,并预防短信犯罪案件的发生,保护广大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通信市场的正常秩序。一、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构成特征(一)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定义

4、手机短信,是一种在移动网络上传送简短信息的无线应用,它以编辑方便、经济实惠、传输速度快等优点为人们所爱,给我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极大方便,已成为我们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同时,也为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各种利用手机短信进行的犯罪相继发生,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就是其中的一种。我国刑法理论将诈骗罪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客观方面表现为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按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骗取少量财物且危害不大的,属一般违法行为,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者治安管理处罚。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

5、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结合刑法理论对诈骗犯罪的论述,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向手机用户发送虚假短信息,以骗取手机用户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二)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大多为自然人且具有团伙性,但也不排除法人。2.犯罪主观方面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在本罪中,犯罪行为人具有明显的“非要侵占不可”的念头。这表明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常常是

6、直接的。并显示了极强的主观故意。3.犯罪客体就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手机短信诈骗犯罪行为人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但是由于手机短信是以手机和手机服务商再和手机之间形成的手机虚拟网络为载体,这样的虚拟网络一般由服务商提供。其本身并不存在,这样情况下,手机短信诈骗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所侵犯的间接客体应是手机网络本身正常运行和手机网络提供商的利益,侵犯手机网络本身正常运行。侵犯手机网络提供商的利益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手机短信诈骗的同时,由于诈骗本身的原因,往往利用一些手机不记名发售的手机卡号,以及先消费后计时的做法大量透支手机话

7、费。手机短信诈骗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当然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应当指出,利用手机短信进行的骗情骗色不属于本罪。但是通过骗情骗色的目的为了侵占公私财物,应属本罪。4.犯罪的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利用手机短信实施了诈骗行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本罪行为的两种并列选择形式,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便可构成本罪。至于采取什么方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法律未作限定。因此,利用手机短信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同样可以构成本罪。二、手机短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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