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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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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零售药店设施设备和标识指南实施规范指导手册(试行)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10月目录1.前言1.1目的1.2适用范围1.3效力1.4相关说明2.总体目标3.分区及设施设备配备指南3.1营业场所分区3.1.1药品基本分区3.1.2非药品扩展分区3.1.3功能区3.2陈列展示设备3.3冷藏设备3.4中药饮片设施设备4.标识标牌指南4.1公共区4.2商品区4.2.1处方药区4.2.2非处方药区4.2.3保健食品区4.2.4中药饮片区4.2.5医疗器械区4.3其他功能区4.3.1待验区、退货区、不合格品区4.3.2收银区、办公区、咨询服务区、顾客休息区5.药学服务
2、5.1咨询服务区5.2药历(健康档案)6.陈列药品及其他商品分类6.1药品分类6.2其他商品分类7.灯光照明系统8.双语药房标识附录一:零售药店必备双语标识(中英对照)一、警示语二、标示牌附录二:零售药店推荐双语标识(中英对照)一、分类标识二、服务承诺ServiceCommitment三、服务公约ServiceConvention四、提示牌五、标准咨询服务规范六、药历宣传语图片索引图2-1理想的药店展示图图3-1某药店用于陈列商品的货架图4-1某药店处方药销售区示例图6-1药品分类示例1.前言1.1目的为提升武汉市药品零售企业整体形象和水平,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简称GSP)、《湖北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06年修订稿)及药品安全示范区创建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手册。1.2适用范围武汉市内药品零售企业在新开办、变更地址或翻新改造时,应参考本指导手册实施。1.3效力本手册是药店筹建设计的一个指导性文件,鼓励药品零售行业与时俱进,不断提高经营和质量管理水平。药品零售企业从业者不应仅满足最低开办标准,在筹建期间应与监管部门进行良好沟通,以使药店的设施设备和标识符合法规要求,有利于药品正确储存和销售。以充分满足顾客需求和法律规定,并提升药店的整体专业形象。1.4相关说明本手册中,如非特殊说明,标注*号且有下划线的内容为必
4、选项,是零售药店必须执行的内容;未标注*号且无下划线的内容为可选项,零售药店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选择性的进行设计和布置,本手册只对此提供参考性文字或图片描述。2.总体目标药店的设计应符合法规要求,设置合理的功能分区和销售流程,保证药品的储存条件,防止污染、差错发生。一个好的药店,除了拥有技术水平高、友好可亲的员工之外,药店内部的结构、设备材料、标识、颜色、灯光也须良好协调,营造一个和谐、友好又能突出专业特色技能的环境,给顾客留下良好的印象。筹建期间应充分考虑空间设计、功能分区、设施设备、标识指引、安全防盗、灯光音响、节能环保等因素,通过设计出良好的环境来提供高质量的药品和药
5、学服务。图2-1理想的药店展示图3.分区及设施设备配备指南3.1营业场所分区药店营业场所可根据店面大小及空间结构进行分区,其中标注*号的为基本分区,为必选项,各零售药店必须参照此分区名称进行分区;未标注*号的为可选项,各零售药店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进行设置。3.1.1药品基本分区*处方药(Rx)区、*非处方药(OTC)区、*非药品区、*中药饮片区(若有此经营范围)。*易串味柜:若有易串味药品,应单独设置易串味柜,将其按照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外用与内服分开摆放,并制作封闭柜门。*含麻黄碱复方制剂专柜:若有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应单独设置专柜,将其按照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摆放,并制作
6、封闭柜门。*拆零专柜:若有拆零药品,应单独设置拆零专柜,拆零专柜中配备完整的拆零工具和药袋,并保留拆零药品原包装的标签。3.1.2医疗器械区*医疗器械区(按器械许可要求):具有独立的产品陈列区域或专柜台,同时避免误导消费者(各类含“食药监械”字的产品);3.1.3非药品扩展分区非药品区可按照药房实际经营情况,分为以下区域:保健食品区(各类含“卫食健”字或“国食健”字的产品)、普通食品区(不含“卫食健”字、“国食健”字的食品)、个人护理区、日化用品区等。3.1.4功能区药房可根据实际面积大小及人员数量,设置收银区、服务区(用于身高体重血糖血压等的测量)、待验区、退货区、不合
7、格品区、顾客休息区、办公区等。3.2陈列展示设备药店应配备便于药品陈列展示的设备,如传统的玻璃、木质柜台,也可采用轻型货架、整体橱柜或使用钛合金和钢化玻璃组合,每层高度可按需求自由调节,货架内配备背景灯光照明。各种材料的货架、柜台应整齐、协调,易于分类陈列,易于清洁。图3-1某药店用于陈列商品的货架3.3冷藏设备*药品应按规定的温度储藏和陈列,药店应配备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温湿度调节和冷藏设备。需2-10℃冷藏药品应存放于冷藏柜中。需阴凉储存或20℃以下保存的栓剂等药品在高温季节可放入冷藏柜中,营业场所在室温超过30℃时应开启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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