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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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机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接案和处理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现场安全防护第五章勘查处理第六章询问第七章检验鉴定第八章农机事故认定第九章农机事故复核第十章处罚第十一章赔偿调解第十二章结案第十三章事故报告第十四章执法监督第十五章附则-3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农机监理人员依法公正处理农机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机事故认定和调解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

2、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第三条农机事故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理农机事故案件实行专人办案、集体决定、领导审批制度。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机事故处理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并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范化建设要求,配备必需的人员、事故勘查车辆和现场勘查设备等装备。-34-第六条市(地)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机事故处理人才库,组建农机事故处理专家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机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提高农机监理人员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

3、力。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第八条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演练,提升农机监理人员应急处置能力。第九条农机事故处理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核发农机事故处理人员证件。农机事故应当由2名以上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共同处理。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机事故处理人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第二章接案和处理第十条-3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保持通讯畅通。建立事故处理备勤制度,备勤农机事故处理

4、人员不得少于2人。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接到农机事故报案的,应当制作《农机事故案件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一)报案方式、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案的还应当记录报案电话;(二)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四)农业机械类型、号牌号码、装载物品等情况;(五)是否存在肇事嫌疑人逃逸等情况。第十二条有事故现场的,根据情况进行以下处理:(一)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二)需要现场救援的,立即通知相关救援单位;(三)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农业机械发生事故的,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5、四)造成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五)发生农机事故逃逸的,应通报公安机关;-34-(六)发生农机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通知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现场调查;(七)属于应急处置范围的,应当立即报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并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八)涉及到舆情管控的农机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第十三条没有事故现场的,或者属于事后报案的,根据情况进行以下处理:应制作《农机事故案件登记表》,并在3日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和证人等进行核查。经核查农机事故事实存在且在管辖范围内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立案,制作

6、《农机事故立案登记表》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农机事故事实存在,或不在管辖范围内的,不予立案,制作《农机事故不予立案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应当移送(交)其他相关部门的,制作《移送(交)案件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条 发生农机事故,造成人身轻微伤,或者造成财产轻微损失,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34-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当根据现场证据和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认定农机事故事实,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由当事人共同签名,并当场送达当事人,即行撤离。不具备当场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条件

7、的,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当在10日内制作并送达当事人。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不同意损害赔偿调解或者拒绝签名的,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当在《农机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予以记录,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当在《农机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予以记录。第四章现场安全防护第十六条农机监理人员到达现场后,应指派专人负责现场安全警戒,并根据现场情况利用警戒带、锥筒等划出警戒区。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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