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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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第一部分安全监理概述一、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概况1、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产品生产的固定性;露天作业条件恶劣性;结构庞大施工高空性;施工队伍流动性大、素质参差不齐,实施安全管理的困难性;手工操作多、体力消耗大、强度高,造成劳动保护的艰巨性;产品品种多样性、施工工艺多变性,导致施工安全管理的复杂性;施工场地窄小,带来多工种作业的立体交叉性。2、安全事故的特点严重性、复杂性、可变性、多发性3、安全生产及其管理1)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防治”2)安全生产管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目标管理;预防为主;动态安全观其管理;安全具有否决权;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因不清不放过,

2、没受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责任领导不处理不放过。3)安全生产的五种关系安全与危险的并存;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安全与质量的同步;安全与速度的互促;安全与效益的兼顾。二、法律法规与相关制度1、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2、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制度;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度;防护用品及设备管理制度;起重机械和设备设施验收登记制度;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工艺、设备、材料的淘汰制度三、现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1、法律责任概念是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引起不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后果,即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1)法律责任的特征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只能有国家专门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机构,在法律规定的全线范围内对违法人实施,通过国家强制力迫使违法行为人接受不利于自已的法律后果,保证法律的执行。法律责任以法律制裁为必然后果。2)法律责任的分类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

4、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修理、重做、更换;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行政责任,指由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个人呢日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类。行政处分,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根据法律或者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隶属关系,对其所属的工作人员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或者违反内部纪律的一种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的形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指特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行为尚不构成犯

5、罪或者已构成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主要有警戒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法律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事处罚主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物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我国刑法第134、135、136、137、139条明确了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违法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安全生产责任2004年开始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及相关方的安全责任有了明确的规定。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企业是安

6、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建立、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人负责制。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合同的约定,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费用。(4)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要报送有关安全施工的资料。且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

7、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它相关部门备案。(5)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产品、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措施和器材。(6)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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