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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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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務員法目次1/2壹、公務員之概念一、公務員之定義(P3)二、公務員之分類(從任命與保障上區別)(P4)三、政務官與事務官之區別(從學理上言)(P5)貳、公務員關係之成立(P6)一、成立公務員關係應遵守之原則(P7)二、公務員關係之成立(P8)三、限制首長離職前之用人權(P9)四、公務員關係之變更與消滅(P10)(一)公務員關係之變更陞遷(P11)轉任(P12)調任(P13)停職(P14)休職(P15)留職停薪(P16)(二)公務員關係之消滅(P17)參、公務員權利俸給權P23俸給權..俸給之種類P24退休金權P25撫恤金權P26參加公務員保險權P27問題與討論P28實費請求
2、權P29因公涉訟請求輔助權P30身分上之權利P31其他權利P321第五章公務人員法公務員法目次2/2肆、公務員權利之保障..公務人員保障法..33具體保障對象..34保障對象..34準用對象…34公務員權利保障之案件決定之效力…35伍、公務員權利之救濟(個別權利之救濟)…36復審、再復審..37申訴、再申訴、調處..38受理公務員之權利救濟(個別權利之救濟)機關…39公務人員集體權之保障…公務人員協會法………….40勞動三權.......41公務人員協會法與勞動三權之規定...42陸、公務員之義務…43.柒、公務員之責任2第五章公務人員法壹、公務員之概念一、公務員之定義(P3
3、)二、公務員之分類(從任命與保障上區別)(P4)三、政務官與事務官之區別(從學理上言)(P5)3第五章公務人員法一、公務員之定義狹義公務員任用法之公務員→排除武職人員、文職人員中民選及未定有職稱及官等人員之適用。廣義原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之服務人員」〈公務員服務法24條〉例外:1.教師:教師法1-3條,確定為「專業人員」(公私立共同適用)、〈釋字308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2.民意代表:非敘支俸給。〈最高法院受理之非常上訴,認為議員屬公務員〉3.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人員:未受俸給者。〈公務人員俸給法〉4.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人:依憲法ex.法官、監委解
4、釋上可列屬公務人員但服從義務則與獨立行使職權有所扞格,應視命令之性質,排除該義務之適用。最廣義刑法之公務員→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之人員,皆屬之。(刑10Ⅱ〉4第五章公務人員法二、公務員之分類(從任命與保障上區別)(一)政務官即政務人員經政治任命之人員,無任用資格之限制,需因政策之改變或隨政黨輪替而進退,大多無任職保障者。〈政務人員退職撫恤條例第2條)(二)事務官又稱「常務人員」以執行政策為任務,或依法執行職務,在各級政府機關組織法規中,定有職稱、官等之永業性人員。5第五章公務人員法三、政務官與事務官之區別(從學理上言)政務官事務官1.任用資格以才具及黨籍為條件,不受考試取得資格
5、之限制,不須銓敘。法定任用資格限制,且須經銓敘合格。2.任職期間不同原則→得隨時任、免職。例外→①依憲法規定有任期保障(總統提名並經立院同意)ex.大法官、監委、考委、審計長;②地制56Ⅱ縣(市)長之機要人員(3-5名),隨縣(市)長離職,性質上屬介於政務官與事務官之特別之職務。依法律規定,有身分保障權,強調永業性,不得任意免職。3.退休制度依政務人員退撫條例→一次核發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4.懲戒種類不同公務員懲戒法→撤職及申誡。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及申誡。5.職等高低不同大都為特任、特派或比照簡任14、13、12職等無特任、特派或比照之官職。6.救濟不同不適用公務人員
6、保障法。為依事件性質,不排除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適用或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得提申訴、再申訴或復審、再復審及行政訴訟。6第五章公務人員法貳、公務人員關係之成立7第五章公務人員法一、成立公務員關係應遵守之原則→人民v.s.國家依憲法第7.18條之規定,國家有義務遵守以下原則:1.機會均等原則進入公職之機會均等→憲法平等權之揭示。並不排除合理區別對待。有設限時,須有本質上之差異,方有差別待遇之合理基礎。例:(1)釋字365號,有直接或間接對「性別」設限(2)成績計算加分(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3條Ⅱ)2.公開競爭之考試原則憲法第85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Ⅰ3.職業自由(工作權)之保障憲
7、法第18條+釋字575號、憲法第15條8第五章公務人員法二、公務員關係之成立一般要件積極要件(1)國籍→原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Ⅰ、國籍法第20條規定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例外:法律另外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者。(2)年齡→18歲(公務員考試法17條)+國考及訓練合格消極要件公務人員任用法28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1條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資格要件(1)經國家考試及格:公務人員任用法9條①高普初等考試②特種考試③升等考試④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技術人員考試(2)非經考試及格所任用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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