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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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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核算及应税所得计算差异应纳税所得额税法第2章(第5—21条);条例第2章(第9—75条,共67条)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重要原则;二、计算公式的变化;三、以资产负债观为基础的收入总额的确定;四、税前扣除的基本框架和特殊规定;五、资产和负债的税务处理。(一)纳税调整原则;(二)权责发生制原则;(三)真实性原则;(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五)实现原则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重要原则也称税法优先原则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法第21条)2、
2、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会计准则与惯例。3、也是申报纳税的基本方法。申报表设计:会计利润±纳税调整纳税调整按准备金、折旧等分类,既不需要、也不可能将差异分解到会计核算的各个科目中。(一)纳税调整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概念条例第9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权责发生制原则1.什么是“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时点应当以与之相关的经济权
3、利和义务是否发生为判断依据。2.“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只是为了与收付实现制区别,但有时现金的收付与权责的发生是同步的,也不能认为不按现金的收付确认收入和费用就是权责发生制。3.交易事项发生后,与其相关因素均应在当期确认,否则不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事项必须有明确规定。4.要正确区分预提费用和准备金。预提费用是与已确认收入相关联的:产品保修费等;准备金是与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状况相关联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1、真实性原则是与权责发生制密切相关的原则。企业应当提供证明收入、费用实际已经发生的适当凭据。实际发生≠实际支付;应当确认≠取得发票发票是
4、收付款的凭据=收付实现制,与企业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配比费用可能存在时间差。企业在年度申报纳税时,某些支出可能按权责发生制属于当期应该扣除,但由于没有付款,暂时没有取得发票(三)真实性原则2、真实性原则应用应考虑:(1)企业有的业务无法取得发票或不需要发票的情况;比如,向某些其他事项核算都很准确的五星宾馆,也可能从集贸市场采购餐饮物资;(2)取得不合格发票、甚至假发票的情况。有的发票内容真实,金额准确,但不符合发票管理规范.也有的无意取得的假发票,实际支出真实存在;甚至有意取得假发票,比如购买发票抵帐,有真实支出存在。3、按照企业所
5、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任何合理支出未扣除,都不能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1)在日常征管中,要允许纳税人使用诸如合同、支票等作为适当凭据对某些项目支出申报扣除;也可能针对某个、或某些项目进行核定,当然为鼓励使用发票,核定时可从严把握。(2)在税务稽查时,即使没有发票,也要基于自由裁量权的合理界限对各项必要支出进行合理核定,特别是企业的支出是有形的。否则不能确定税额,不能定性。反避税条款遵循的重要原则:对交易事实的评价必须根据诚实信用的经济和商业实质进行判断,而不是法律形式。该原则主要针对的是人为或虚假的交易,表面看来具有某种商业
6、目的,但实际仅具有税收的动机。会计基本准则第16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虽然是基于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学意义上的所得概念,但为了便于征管,同时必须以“交易”实现或完成为前提。在涉及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涉及大规模资产交易的企业重组时,要考虑所得实现甚至纳税必须的现金流问题(因为企业重组中涉及的资产交易量大,许多交易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没有变现要纳税人,可能阻碍这类交易的发生,因而,从经济意义上分析是无效
7、率的)。(五)实现原则新税法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税法第5条)现行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国税发[2006]56号)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变化老税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新税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扣除额(小于零即为亏损)-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三、基于资产负债观的收入总额(一)收入总额的框架(二)税法与会计
8、关于收入的比较(三)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1、收入总额是综合所得税制的重要起点税法第6条明确了收入总额的概念: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各国公司税法关于收入总额的概念,体现综合所得税的特点,有利于公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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