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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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习申请和备案实习人员的管理第四章实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实习人员的考核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在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了备案手续的人员.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第二章实习申请和备案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者,

2、可向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律师资【来源WWW.zgd】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品行良好;(四)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第五条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并处于处罚期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将申请人资料逐级报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备案.实习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备案登记表》一式一份,另附大一寸非制服彩照一张;(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使用过曾用名,有出国记录的人员还须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四)学

3、历证书复印件一份;(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六)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或国资律师事务所不占编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复印件,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上述两类人员同时还应提交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离退休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准文件复印件.国资律师事务所占编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关于安排其专职从事实习工作的证明函件.在法学

4、院校(系),法学研宄单位从事教学,研宄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实习进行备案的,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实习的证明及工作证复印件.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备案时须将原件递交主管司法局核对.第七条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对实习人员进行备案后应颁发实习人员工作证.实习人员工作证由省司法厅统一印制,经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登记盖章后生效.第八条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同时不得颁发实习人员工作证,己经颁发的应当收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

5、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的;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实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在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的;其他不宜实习的.第九条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实习条件的人员,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主管司法局必须予以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经查证属实,地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确认其实习经历无效第十条县区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上报市司法局备案,审查不合格的应当通知律师事务所.市司法局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进行备案并颁发实习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章实习人员的

6、管理第十一条实习人员实习期限为1年.实习期从备案之日起计算.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提供实习所必须的工作条件,为实习人员指派指导律师.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指派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从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律师指导实习.指导律师指导期间被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变更指导律师,并报市司法局备案.第十四条一名指导律师不得同时指导三名以上实习人员实习.第十五条实习人员应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业务量,其中专职实习的人员实习时间不少于200个工作日,兼职实习的人员不少于60个工作日.律师事务所必须保证实习人员的业务实习时间

7、和必要的实习条件.第十六条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实习人员考勤登记制度和业务登记制度.实习人员工作证的颁证机关应建立实习人员档案.同时,应当对律师事务所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实习人员权利的情况第十七条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应参加由省市律师协会举办的以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上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同时应当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业务辅助工作.第十八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不申请执业的,实习单位应将其实习证交回颁证机关,由颁证机关登记备案.第十九条本人申请或律师事务所认为应当延长实习期的,经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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