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下的基层法院经费保障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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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体制改革下的基层法院经费保障制度分析摘要:在基层人民法院中,经费保障是其科学发展以及履行审判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而通过对基层法院经费保障制度进行重新梳理可以发现,目前法院经费保障制度在确保法院专业性、法律权威性、司法公正性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而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背景下,需从三个方面,即资产管理、经费管理、人员管理等促使法院经费保障制度能够真正脱离地方政府的控制和束缚,并且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建设法院经费保障制度,以确保其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因此本文对司法体制改革下的基层法院经费保障制度

2、做了深入的分析和详细的阐述。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基层法院;经费保障制度;分析针对司法体制深化以及改革工作机制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重大的部署,同时也为基层法院经费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指明了方向。基层人民法院担负着依法惩治犯罪、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以及社会秩序稳定等多重艰巨任务,同时还要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有序的进步。而对于基层法院来说,只有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才能依法公正审判。而基层法院经费保障制度,则是确保其自身实现科学发展,以及履行审判职能的关键物质

3、基础。一、基层法院经费保障制度概述基层法院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法院经费能够提供一定的经费需求,而法院经费主要包括办案业务经费、公用经费、装备经费、人员经费以及“两庭建设”经费等五个方面。从建国至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诉讼无偿时代历经三十多年,而基层人民法院的经费主要包括办公经费以及人员经费。到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第一个相关的试行办法,因此基层法院的经费中,就多出了诉讼收费这一来源。回顾历史可以看出,目前基层法院在收支管理诉讼费的过程中,其主要经历的方式为三种:(1)费用分成式。即基层

4、法院根据财政核定的金额,将诉讼费留存一部分作为办案经费,而其余的诉讼费则根据一定的比例向上级法院以及地方政府进行上缴。(2)自收自支式。即基层法院留存全部的诉讼费,作为办案经费开支,以补充办公经费存在的不足。(3)收支两条线式。即基层法院将全部诉讼费上缴给国库,由相关财政部门进行统筹之后,根据法院部门预算核定标准以及实际的财政情况,通过预算外收入的方式再返还给基层法院,以将其用作法院的办案经费。而在改革财务会计制度之后,新行政事业单位将“预算外收入”项目取消了,并将其作为法院返还的预算内资金。在二零零九年

5、,中央对“分级负担、分级管理”这一实行多年的政法经费保障体制实施了一定的改革,使其改革成为了一种全新的体制,即“明确责任、收支脱钩、分类负担、全额保障”,这就使得法院在破解制约其进步以及发展的保障性、机制性以及体制性难题方面获得了巨大的突破。同时经历中央的这次改革,二零一三年与二零零八年相比,基层人民法院的经费收入增长了百分之四十二点一七。而在收入的经费中,业务经费的增加使得基层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大大提升,办案条件获得了极大的改善,因此表明这一改革对于基层人民法院而言具有积极作用。二零一二年中央财政转移支

6、付给基层人民法院的资金与二零零八年相比,增长了百分之九十一点八,且使得基层法院的办案条件以及执法条件获得了显著的改善。另外针对基层法院的“两庭建设”资金,中央预算内的专项投资与二零零八年相比增长了百分之三百七十一点二五,这对基层人民法院的资金缺陷问题,起到了有效的缓解作用,从而有效的保障了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开展。二、司法体制改革下基层法院经费保障制度的现状基层人民法院实行的领导体制,与我国现行体制相互协调和统一,其是以上级法院领导为辅、地方党委领导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实行该体制能够确保基层法院充

7、分的发挥出地缘优势,同时还能确保基层人民法院的管理达到一定的有效性以及及时性。而由于与法院以及法官存在密切关系的财权、人事权等,大都由地方政府进行掌握,因此导致了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如下:(一)无法合理维护法院的专业性在基层人民法院中,审判是其中心工作,而由于人们的习惯性思维以及行政权的扩张,使得基层人民法院往往被地方政府看成是一个下属的职能部门,即综治维稳、民调、党建扶贫、计生以及创卫等,且无论这些业务与审判是否有关,都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必须参加,这就造成了基层人民法院长时间被各类行政

8、事务所困扰,从而难以将其审判职能集中的体现出来。(二)无法切实贯彻法律的权威性我国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代表即是基层人民法院,且法律规范统一适用,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也需基层法院进行平等的维护。但是在这块块管理的前提条件下,司法权地方化的现象十分严重,这就使得管理保障上的地方性与司法?嗟闹醒胧氯太粜灾?间存在一定的冲突,针对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关系,地方政府如果不能对其进行正确的处理,通常情况下会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对其局部利益加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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