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创业之星评选表彰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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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宾市创业之星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劳动者乐于创业、敢于创业,激活各类创业主体的创业潜能,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9]22号)以及《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9]1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宜宾市创业之星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不超过50名。第二章范围和条件第三条宜宾市创业之星评选范围:在宜宾市辖区内工商注册的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宜宾市创业之星:(一)

2、初始创业者所办企业稳定经营三年以上,企业年销售收入连续三年实现稳定增长;(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偷漏税及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等行为;(三)企业带动就业20人以上,个体工商户带动就业10人以上,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四)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在社会上有较好声誉。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第五条“宜宾市创业之星”采取创业者自愿申报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工商、税务等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区县人才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各区县人才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接收申请,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并公示5日后报宜宾市人才服务和就业促进局复审。第六条宜宾市创

3、业之星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和领导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宜宾市人才服务和就业促进局,负责日常事务。第七条宜宾市创业之星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宜宾市创业之星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评委会评审后,提出候选人。候选人名单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经公示5日无异议的,报宜宾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暨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第四章表彰奖励第八条“宜宾市创业之星”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第九条宜宾市创业之星的先进事迹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

4、宣传,在全市营造浓厚的创业氛围。第十条宜宾市创业之星可推荐为市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候选人。属女性的,可推荐为“省巾帼建功标兵”候选人。第十一条宜宾市创业之星的有效期限为4年,期限间组织一次考察学习。第十二条市政府设立“宜宾市创业之星”奖励专项经费。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宜宾市创业之星”称号,收回奖金。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宜宾市创业之星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宜宾市创业之星申报表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企业名称职务工商注册时间注册资金吸纳就业人数联系电话个人创业经历:企

5、业运作情况:企业发展规划:区县工商部门意见:年月日区县税务部门意见:年月日区县初审意见:年月日市评委会意见:年月日市评审领导小组意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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