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女湖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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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仙女湖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办法(7月18日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不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余府发﹝201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财政安排有关专项资金,用于促进经济发展。第三条 落实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财政奖励制。第二章  税费优惠第四条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7%和11%增值税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

2、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第五条23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8〕77号)第六条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

3、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7〕33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财税﹝2017﹞46号)和(财税﹝2017﹞49号)第七条支持小微企业融资。自2017年12月1日至

4、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17〕77号)23第八条增加企业公益性捐赠扣除年限。自2017年1月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18﹞1

5、5号)第九条调减部分企业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商业企业的购销合同、货物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企业的仓储保管合同、加工承揽企业的加工或承揽合同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分别由现行的70%、40%、100%、100%、100%下调至50%、20%、80%、80%、80%。(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第十条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国

6、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尾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的废石、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赣财法﹝2017﹞36号)23第十一条取消和降低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费。降低产权交易服务费、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现行标准的90%收取。清理与行政审批、行政监管相关的市级部门信息平台收费。第十二条鼓励推广建设工程领域“多测合一”。对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审批涉及的土地测绘、规划测绘等服务实行“多测合

7、一”,统一测绘、共享成果。引导和督促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规划及地籍测绘、权属调查服务收费标准、桩基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和环保在线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在现行基础上下降20%。第十三条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4类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有效减轻企业负担。第十四条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

8、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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