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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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探析  随着房地产业的横向与纵向发展,强化对物业管理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各国立法之重,对物业管理的立法,己经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房地产市场的重要课题。而物业管理各项课题里,始终离不开物业管理参与人间的权利义务,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住户)与物业管理公司间的权利义务,以及政府所扮演之角色,本文基于业主权益保障的角度出发,从法律层面厘清这3者之间的关系。  1、物业管理的内涵  物业公司在处理与大多数业主以及少数业主的关系时经常会遇到是管理还  是放纵的考量。由于物业公司负责的对象是作为共同体的业主大会的公共意志

2、,因此在日常的管理中,应当有权在1定限度内限制少数业主的不当或违法行为,甚至可以动用1定的强制力,比如依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对不遵守相应规则的人的行为予以制止甚至提起诉讼。  对物“管理”与对人“管理”的矛盾统1:现代物业管理展现对物管理与对人管理的2重性,使得有的人希望将“物业管理”改为“人居服务”,然而,有权的对世性与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的独立性是相应的,“所有权之标的物须为独立之1体”,但是随着大规模合住住宅的出现,这种独立性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纵横交错的分割所有关系,紧密相连的毗连状态,专有共有部分犬牙交错,使得居住业

3、主必须调整或改变“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传统观念或生活习惯,必须共同参与制定规约,组织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会议等。  1、物的管理  对物的管理狭义上分为4类:  (1)保存行为,即以防止建筑物灭失、毁损或其权利丧失、限制等为目的维持其现状之行为,包括建筑物的简易修缮,如屋顶漏雨时的简易修补、门窗玻璃破碎的换修等。  (2)改良行为,指不变更物的性质,而增加其效用或价值之行为,如污墙刷成粉壁、地板加贴瓷砖以增美观等。  (3)利用行为,指为满足区分所有权共同需要,不变更物的性质,对共有部分或基地所为之使用、收益行为

4、,例如地下室辟为停车场等。  (4)处分行为,指就物之权利为移转、设定或消灭,使之发生权利变动之行为,如将共有部分设定专用使用权,由特定人专属的、排他的使用等。  2、人的管理  对人的管理是指对区分所有权人群居生活关系所为之社区管理,其对象不以居住于公寓大厦内的区分所有权人之行为为限,凡出入区分所有建筑物之人的行为,均应纳入,其内容可分为对建筑物不当毁损行为之处置、对建筑物不当使用行为之规制,以及对生活妨害行为之防患等。  2、物业管理参与人及其法律地位  物业管理工作中几个主要方面有:房屋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发展商、物业

5、管理公司和其它与物业管理相关联的行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  1、发展商  发展商将物业建成,并经政府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后,经过房产交易将产权转移给新的房屋产权所有人。这里的法律关系的变化是发展商由原来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到转移给了新的产权所有人。对于1处新的住宅区,包括公寓或别墅,发展商在竣工前,1般是先期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介入新建物业的管理工作。有时发展商也自己充当物业管理的角色。不论发展商是自己来管理物业或是委托其它管理公司来管理新建的物业,都是在为新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服务。对于新建物业来说,山于发生了产权

6、交易行为,发展商的角色变了,位置也变了。发展商由原先对物业的拥有,变为部分对物业的拥有或完全不拥有。  发展商先期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新建物业或自己自行管理物业的行为只能是1种临时的安排,因为在新建物业初期,广大新的产权所有人或是没有到位,或是即使到位,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尚无能力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发展商只是临时代理已有的新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这1时期物业管理公司的费用1般由发展商支付或预先垫付,因为这1时期物业管理公司在这1新的物业管理中尚无收益。由于交易行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介入,发展商对新建物业的作

7、用逐渐退居第2线。如发展商直接聘请管理公司,发展商应当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临时委托管理合同,合同期限1般订为1年较为合适。因为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有可能在1年后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2、房屋产权所有人(业主)  由于购买了物业,购房人成了新建物业的产权所有人,合法地拥有所购物业。房屋产权所有人对物业拥有所有权与使用权。由于发展商在销售物业之前,己临时安排物业管理公司对所购物业进行管理,购房人在此时只能暂时放弃自己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认同发展商的安排。当新建物业入住率达到50%或50%以上时,发展商应会同物业管理公司召

8、开房屋产权所有人大会(或称业主大会)。  3、房屋产权所有人大会(业主大会)  房屋产权所有人大会是1个非常重要的会议,由发展商、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召集此会议。业主大会最重的使命之1便是选举出自己的代表机构—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是新建物业或物业群中常设的最高权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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