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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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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到依法行政,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处罚合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所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案件审理委员会由全体所领导及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所长为委员会主任,副所长、纪检书记为委员会副主任,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委员会成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XX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第三条实行分级合议制度,重大、复杂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一般案件实行合议制。(一)下列重大、复杂案件在行政处罚告知前和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听证)后,必须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再对当事
2、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和行政处罚决定:1、拟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2、拟吊销许可证或批件、执业证书的;3、需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4、涉及全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一定时期内的敏感、热点案件及社会影响重大,危害后果严重,涉及面广,案情复杂的案件;5、拟罚款或没收财物金额20000元以上的。6、案件审理委员会认为应由其讨论决定的案件或所长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二)下列一般案件行政处罚处罚告知前和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听证)后,均应进行合议,再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和行政处罚决定:1、拟罚款或没收财物金额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由所长、主管所长与相关执法
3、科室负责人和人员合议。2、拟罚款或没收财物金额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主管所长与相关执法科室负责人和人员合议。3、拟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拟对当事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或没收财物金额1000元以下的,由执法科室负责人与相关执法人员合议。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合议(讨论)由参加合议(讨论)的最高行政领导主持。合议(讨论)人员应单数组成,一般案件由相应做出行政处罚的科室召集,讨论人员不少于3人;重大、复杂案件由所办公室召集,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合议,讨论人员不少于九人,必须有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和各位副主任参加。合议的案件材料,由相关执法科室提供。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由相关
4、执法科室在讨论会议召开前三天报送所办公室。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包括行政执法文书、各种证据资料等,案件材料提供必须齐全。案件办理人陈述案情要全面清楚。第五条行政处罚案件合议(讨论)案件的重点是:(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准确;(二)调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违法事实是否确实;(三)各类执法文书是否完整有效;(四)行政处罚依据运用是否准确,行政处罚程序是否规范;(五)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尺度是否适当。第六条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必须制作合议记录,经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讨论记录由办公室承担。其它案件合议记录由执法科室承担。第七条合议(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每个参加者都可以充分发表意见,最后根据多数
5、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不同意见也应记录在案。一般案件合议有重大分歧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经所长批准后提交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合议(讨论)记录形成后,参加合议(讨论)的全体人员在合议(讨论)记录上签字。第八条合议(讨论)后确定行政处罚的,相关执法科室必须按合议(讨论)决定,依据行政执法程序处罚。行政处罚结案后,合议(讨论)决定必须与行政执法文书一并立卷归档。第九条在未形成正式合议(讨论)结论时,任何人不得泄密;一旦形成合议(讨论)决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凡泄密、擅自更改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且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本制度由所案件
6、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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