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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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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1民事主管: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经济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群众组织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2上诉: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3审判监督程序:在我国也称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检察院抗诉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再审条件,依法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4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经济纠纷,经过审理,依据已查明、认定的事实,适用有关的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体权利作出的认定。5特别程序:是指人民
2、法院审理非民事权益争议的几种特殊类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执行异议:是指案外人对执行工作提出不同意见,对被执行的财产主张权利。6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有权对案件事实、争议的问题和适用的法律,进行辩驳和论证。7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依法受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8本证:即凡是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而提出的证据。9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执时,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
3、院依法审理,给予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10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非民事权益争议的几种特殊类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11裁定管辖:是指不是由法律规定而是由法院做出裁定或决定确定诉讼管辖法院。12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部分或全部的独立请求权,以实体权利人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到已经开绐的诉讼中来的人。13第二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14先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对某些给付之诉,在作出判决之前,为解决原告生活,工作或者生产经营
4、上的急需,裁定被告先给付一定金钱或财--,并立即交付执行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和制度。15执行异议:是指案外人对执行工作提出不同意见,对被执行的财产主张权利。16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和诉讼参加人,依照法定程序,运用诉讼证据证实和查明案件情况的诉讼活动。17涉外民事诉讼:就是涉及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18诉讼代表人:是指在代表人诉讼中,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或者商定产生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从而维护全体当事人及自身民事权益的人。19诉权:是指民事主体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法院司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20民事诉讼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民事案
5、件真实情况的根据,即证明民事、经济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争议真相的事实。21法院调解:即司法调解,也叫诉讼中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纷争的一种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22诉讼代表人:指在代表人诉讼中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或者商定产生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从而维护全体当事人及自身民事权益的人。23反诉:指在已经开绐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一种独立的么请求。24书证:是用文字,符号,图画等表达一定的思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25抗诉:指人民法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
6、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请求。26简易程序: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易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27合议制度:指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案件的制度。28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过人民法院认可和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29第一审普通程序: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的基础性程序,在其他审级的审理中也是广为适用的。30陪审制度: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31诉讼第三人: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
7、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32缺席判决:指在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法庭仅就到庭的一方进行调查,审核证据,并对未到庭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材枓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33除权判决:指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滿,仍无人申报权利的或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滿的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34原告: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程序发生的人。35证明责任: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由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和在无法证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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