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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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婚姻家庭政策与法规第五章 婚姻家庭政策与法规第一节 婚姻家庭关系政策与法规一、关于结婚的法律规定二、家庭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三、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四、离婚的法律后果第二节 家庭财产继承政策与法规一、法定继承二、遗嘱继承三、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主要规定四、遗产的处理第三节 收养关系政策与法规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二、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第一节 婚姻家庭关系政策与法规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一)结婚的条件1、结婚的必备条件(1)必须

2、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2、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2)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第一节 婚姻家庭关系政策与法规(二)结婚的程序1、申请请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不得由他人代理。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核和查证。3、决定《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

3、件不予登记,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第一节 婚姻家庭关系政策与法规二、家庭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一)夫妻关系1、夫妻人身关系(1)夫妻的姓名权姓名虽然只是代表个人的特定符号,但有无姓名却是公民有无独立人格的重要标志,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4、婚后享有人身自由权是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3)夫妻的住所决定权夫妻住所,是指夫妻婚后共同居住和生活的场所。夫妻住所决定权,是指选择、决定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4)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人口再生产与婚姻家庭制度有密切联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主要是在家庭内夫妻间贯彻执行。第一节 婚姻家庭关系政策与法规2、夫妻财产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1)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法定财产制中,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特有财产外,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婚姻法》

5、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规定强调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性质是法定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夫妻相互抚养的义务夫妻互相抚养义务是夫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缔结婚姻关系的内在必然要求。《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

6、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3)夫妻相互继承权第一节 婚姻家庭关系政策与法规(二)父母子女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保护,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有防止和排除来自外界非法侵害的责任。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7、;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和父母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这里所指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第一节 婚姻家庭关系政策与法规(三)祖孙、兄弟姐妹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1、祖孙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是除

8、父母子女关系之外最近的直系血亲。《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2、兄弟姐妹关系《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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