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1-4章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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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的种类1、按照环境要素的形成原因自然环境指地球在发展演化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未受人类干预或受人类轻微干预,但仍保持自然风貌的环境,还包括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如大气、水、土壤等。人工环境指在自然环境基础上经过人类改造或人类创造的、体现人类文明的环境,如水库、道路、城市、名胜古迹。2、按照环境要素的物理构成大气环境,是指随地心引力而旋转的大气层。水环境,是指地球表面的各种水体,包括海洋、河流、湖

2、泊、沼泽以及地表以下埋藏在土壤和岩石空隙中的地下水等。土壤环境,是指地球表面能够为绿色植物提供肥力的层面。生物环境,是指地球表面除人类以外的其他所有生物。环境资源问题是指因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状态和资源结构变化的现象。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根据环境问题造成危害后果的不同,环境问题可以分为:环境污染,(也称投入性损害或污染性损害),是指由于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入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质量降低,以至影响人类及其他生物正常生长和发展的现象。环境破坏,(也称取出性损害、开发性损害或非污染性损害),是指人类活动引起的生态退化以及由此而衍生的

3、环境效能降低的现象。环境破坏主要是因为人类超出环境生态平衡的限度,不恰当地开发和使用自然资源所造成的。环境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有关保护、治理环境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法调整手段的综合性首先,综合运用了自然和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既反映了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又反映了自然生态规律的需要。其次,它采用了根本法、基本法、特别法相结合,中央与地方环境资源立法相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以及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与污染防治法等的综合。再次,它是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劳动法、诉讼法、国际法等的综合运用。最后,它综合运用了民

4、事和行政以及刑事、鼓励和限制、允许和禁止、奖励和惩罚等各种手段。环境法涉及内容的广泛性首先,环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它既包括国家关系、行政关系、民事关系和刑事关系,还包括诉讼关系、财税关系、涉外环境关系等。其次,它涉及的主体广泛。既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公民个人,还可以是国际组织、外国国家或社会组织和个人。再次,它保护的对象广泛。从陆地到海洋、从土地到大气、从动物到植物、从水体到各种矿物、从地下到外层空间,都属于它的保护范围。这也是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一个明显特点。环境法律关系指环境资源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资源法律规范

5、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基本内容a.不否定经济增长(尤其是穷国的经济增长),但需要重新审视如何实行经济增长b.以自然资源为基础,同环境承载力相协调c.以提高生活质量为目标,同社会进步相适应,“经济发展”比“经济增长”更广泛、深刻d.承认并要求体现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e.其实施以适宜的政策和法律体系为条件,强调“综合决策”和“公众参与”预防为主原则与风险防范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立足于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预防,对于没能有效预防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要给予治理。这一原则看似合理,但其中却包含了允许一定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存在,这实际上就已经在人们的

6、心理上打开了一个缺口,即如果没能得到预防,还是可以治理的。现在我们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风险防范原则必须要得到重视,否则,强大的经济能力必然使环境问题防不胜防。环境法上的风险防范原则于上世纪70年代中期首先在德国出现,是与合作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一同提出来的,并进而被欧盟和其他国家所接受。国内学者对风险防范原则有不同的称谓,有的称之为风险预防原则;有的称之为预防原则;有的称之为警惕原则;有的称之为风险防范原则。风险防范原则要求克服因为科学不确定性导致不行动的做法,提倡防范于未然,坚持“安全比后悔更好”的思想,宁可在谨慎上犯错误,也不要去冒后果可能不堪设想的危险。第一,在决策时,以前经常

7、考虑的是“什么样的危险是可以接受的、什么程度的污染是人体和生物系统可以接受而不会表现出很明显的不利变化”,应当转变到考虑“在保持必要价值的条件下可以避免多少污染;有什么样的替代措施可以达到最理想的目标;我们是否真的需要这样一个行动等问题”。第二,对某一具体的活动或者行为、物质在得到确定的科学结论证明其是否有害前,便假定它是有害的。除非主张者能证明上述这些行为或活动无害,否则不得采取任何行动或采用这一物质。第三,而对风险该如何决策以及哪些主体应该参与决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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