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7083999
大小:57.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2-01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办法.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以下简称综合检查)行为,保障综合检查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63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综合检查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每年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组织实施的由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的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进行检查和综合评价的活动。第三条综合检查的依据是:(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
2、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二)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行业规范。(三)年度计划批复(备案)文件及调整、变更和终止批复(备案)文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初步设计)等资料。6(四)项目评审立项的文件。(五)资金拨付文件、预决算报告及相关会计资料。第四条对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评审和立项情况,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情况。(二)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批复、调整、变更和终止情况。(三)省级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拨付情况。(四)资金和项目管理及其内控制度执行情况。(五)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工作情况。第五条对
3、未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的市(地区、民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市)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批情况。(二)市级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中央财政、省级和市级财政配套资金拨付情况。第六条对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前期准备情况。项目库建立及管理情况;项目初选和申报情况;项目初步设计编审情况。(二)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编报、调整、变更和终止情况。(三)县级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四)自筹资金落实情况。(五)6经批复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土地治理项目各项治理措施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各项建设内容情况;工程建设
4、质量情况。(六)财政资金支出情况。财政资金按计划使用情况及按工程进度报账情况;项目管理费、科技推广费、工程监理费和工程管护费提取及使用情况。(七)资金管理情况。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度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实行情况;资金预决算和会计核算情况等。(八)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工程管护制度执行情况;对上级财政部门竣工项目验收提出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以下简称开发县)年度审计及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第七条对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单位(指负责实施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等)检查的主要内容包
5、括:(一)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单位资质情况,项目申报、实施及其运转情况。(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三)基础会计资料归集及管理情况。第八条国家农发办根据开发县财政资金投资额度、项目种类、历年检查情况等因素,一般按不超过各省开发县总数百分之十的比例确定检查开发县的数量,但不得少于两个。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农发办综合检查通知要求,做好准备工作;需推迟综合检查的,应当6提出书面申请,报国家农发办同意。第十条国家农发办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省级财政部门下达检查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检查起始时间、检查开发县名单、检查组长和检查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第十一条国家农
6、发办采取委托或直接组织的方式进行综合检查。委托检查方式是由国家农发办委托专门机构组成检查组,独立开展检查工作,国家农发办派联络员协助工作。直接组织检查方式是由国家农发办组成检查组,成员由财政部门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按要求开展检查工作。第十二条检查组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项目工程、走访农户、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综合检查。检查人员应当运用对照检查的方法,核对资金支出与项目工程建设情况、项目工程规划设计与实际竣工工程情况、项目工程数量与质量情况,以及核对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等情况,并将主要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或摘录,编制工作底稿。必要时
7、,检查组可以对有关问题进行延伸检查。第十三条检查组应当采取一定形式,将检查中取得的有关证明材料提请当地财政部门或被检查单位进行确认,未取得确认的应当注明原因。国家农发办直接组织的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基本情况、发现的6问题和改进意见等事项与被检查省级财政部门交换意见。第十四条国家农发办通过专题会议的形式,听取综合检查工作汇报,复核综合检查情况,考评检查组工作,对被检查省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提出综合评议意见。第十五条财政部向各省级财政部门通报综合检查情况,对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第十
8、六条国家农发办将综合检查结果作为对有关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