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念转换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发展与协调

理念转换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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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理念转换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汤维建  2006年对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来说,具有特殊的意义。在九月底召开的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上,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正式成立,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由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与之相应,学界继续发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研究精神,在这一年中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为不断提升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理论水平、推动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下面择其要者予以整理,权作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年度发展报告。  一、理念转换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依然是近期研究的重点。此一课题涉及的范围极为广

2、泛,但最为重要的无疑是诉讼理念的转换。如果说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赖以塑构的理念是程序对实体的附属性、程序实施上的职权性、程序规则性质上的公法性以及程序法律关系上的单向性的话,那么,用以指导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新型理念应当是:程序的本位性、自治性、契约性和协同性。所谓程序的本位性理念,指的是民事诉讼程序对诉讼结果的正义性具有逻辑的决定作用,结果的正义性是由程序的正义性来决定和描述的。程序本位主义的理念业已成为现代社会构建法治秩序的根本性指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自然应以此理念为指导思想。程序的自治性理念,是指在当事人和法院这对诉

3、讼矛盾中,当事人处在诉讼法律关系的主导位置,是当事人而非法院主导着诉讼程序的方方面面内容。程序的自治性理念旨在弘扬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当事人的积极能动作用,并由此为诉讼结果的正当性赋予前提性的根据。程序的契约化理念,是指诉讼程序应当体现出更多的可选择性,当事人可以通过共同意志来形成适合于其纠纷解决的程序规则。由当事人根据解决案件的实际需要,而不是立法者认为的那种解决纠纷的一般状况来设定具体的程序,这样的程序较之于一般意义上的程序会显得更加正当、更加经济,同时也更加有效。程序的协同化理念,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同时发挥当事人和

4、法院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院的参与、协助和指导下,一起推动诉讼程序的进行。按照协同主义的诉讼理念,现代民事诉讼既要利用当事人主义中的优势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导作用,同时也要利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的优势,恰当发挥法院的职能作用。由此所配置而形成的诉讼模式乃是一种折中主义的诉讼模式,理论上称之为“协同型诉讼模式”。  上述四个方面的理念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或者说它们中的多数是互为连带产生的。程序的本位性理念、程序的自治性理念和程序的契约化理念就其本质而论乃是三位一体的概念体系,其内部有层层递进的关系,密不可分。程序协同性理念是在

5、前三种理念基础上所产生的一种理念,而并不是对职权主义诉讼理念的一种简单改造。毋宁认为,程序的协同性理念是对程序的本位性理念、自治性理念和契约化理念的一种必要补充,一定意义也可以说是一种必要的矫正。这是现代性诉讼机制所需求的一种综合性理念,也是民事诉讼制度社会化的实际表征和最终归属。上述四个理念,应当成为指导我国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现代化改造,从而使之融入全球化、国际化潮流的基本指针。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绝非所谓“小改”即可济事,而是需要通过彻底改造,构建出一整套能够充分而且全面体现上述理念的文本体系。这就是我们修改民事诉讼法所面临的实际挑战。  二

6、、研究概况  2006年6月,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中美民商法、诉讼法国际研讨会”在京召开。来自国内的民事诉讼法学者与美方的学者、法官就公益诉讼、ADR等问题进行了对话。9月,第一届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在杭州召开。年会以“诉讼公正与司法理念”为主题,着重探讨了民事诉讼程序、诉讼主体以及诉讼证据三大理论问题。11月,由德州中院承办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第四稿)修改与完善研讨会在山东举行。  2006年出版的主要专著有《诉讼费用研究》(廖永安等著)、《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宋英辉、汤维建主编)、《民事上诉制度研究》(齐树洁

7、著)、《中国区际民事司法协助研究》(肖建华主编)、《协议仲裁制度研究》(杨秀清著)等,主要的教材有《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汤维建主编)、《民事诉讼法》(张卫平主编)等,主要的连续出版物有《民事程序法研究(第二辑)》(张卫平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2004年—2005年卷)》(陈刚主编)等。另据不完全统计,公开发表的论文有六百余篇。  三、热点与创新  1.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有学者对民事诉讼法是否保留“任务”,认为任务是民事诉讼法所应实现的功能和作用,应当以民事诉讼法的目的作为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应当采纳程序保障为核心的“目的多元论”

8、,并且宜以目的取代任务的规定。还有学者从指导思想的角度出发,指出应当确立修订民事诉讼法的若干基本原理,唯其如此方能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指明基本方向,为今后适用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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