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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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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蒲龙文抢劫罪二审裁定书蒲龙文抢劫罪二审裁定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XX)渝五中刑终字第194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蒲龙文,别名蒲飞龙,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略)。XX年1月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捉获,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重庆市南岸
2、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蒲龙文犯抢劫罪一案,于XX年4月24日作出(XX)南法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蒲龙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XX年1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蒲龙文以玩电子游戏为名,携带水管钳进入本市南岸区南兴路58号9-10号电子游戏厅,趁管理人员任某某不备之机,持水管钳突然打击任的头部,并叫任交出钱物。任头部受伤流血后奋力反抗,夺过蒲龙文手中的水管钳自卫还击并呼救,蒲龙文见状逃离现场,途中被闻讯
3、赶来的协勤人员抓获。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捉获经过,扣押的作案工具清单,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医院门诊病历,被劫财物领条,被告人蒲龙文的供述。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蒲龙文以非法占
4、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蒲龙文在实施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劫得财物,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其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蒲龙文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蒲龙文以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一致。 开学初,学习部准备
5、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本院认为,上诉人蒲龙文采用持械打击被害人头部的方法,意图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抢劫过程中,由于被害人反抗、呼救,其抢劫目的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应予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提出其犯罪形态属犯罪未遂,且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
6、经查,上诉人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述理由,原审判决已予以采纳,并依法作出了从轻判决。对其相同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一川 代理审判员:钟宇斐 代理审判员:蒋学武 二ΟΟ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侯思贤 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
7、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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