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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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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钦南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为加强钦南区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以下简称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5号)和《钦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南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的通知》(钦南政办[2016]96号)
2、文件精神,结合钦南区实际,特制订本经费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区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包括承包防洪、排涝、抗旱、灌溉等公益性任务的水库工程、堤防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水电站工程等。第三条全区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每年从钦南区水利建设基金计提相应部分作为支出,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四条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的小型水库、小型提防、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小型水电站、小型农村人饮工程等的正常维修养护。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一)小型水库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主体工程、闸门、启闭机、机
3、电设备、附属设施、自动控制设施、自备发电机组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白蚁防治,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二)小型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堤顶、堤坡、附属设施、淤区、前(后)戗、防洪墙、消浪结构的维修养护,防汛积石整修,害堤动物防治,堤坊隐患探测,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渠道、陂坝、山塘、管道、泵站的维修养护;(四)小型水电站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大坝、厂房、发机组等的维修养护;(五)小型农村人饮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厂房、水井、水塔、管路及净化消毒设备的维修
4、养护。(六)上述所指的水利工程附属设施包括:机房及管理房、水利工程专用道路、工程观测设施、工程管理标志牌(碑)、护堤(坝)地边埂整修、围墙护拦等。第五条维修与养护的具体界定范围:(一)水利工程养护经费: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经常及时进行保养,以保持工程完好、设备完整清洁、操作灵活产生的费用,包括水土保持、材料消耗等工程日常维护所发生的费用;(二)水利工程维修经费: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运行、检查中发现工程或设备遭受局部损坏,可以通过简单的修理、较小的工作量,无需通过大修便可恢复工程或设备功能和运行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检测、更换物料消耗等维修过程所发生的
5、费用。第六条下列费用不得在维修养护经费中开支:(一)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由财政单独核拔经费的水管单位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二)水利工程中非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支出;(三)工程更新改造费用,超常洪水造成的较大工程抢险、水毁工程修复及其它专项费用;(四)超出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未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开支项目和费用。第三章资金安排计划第七条根据《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南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钦南政办〔2016〕96号)文件精神,钦南区财政局每年从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资金,安排用于钦南区公益性小型水
6、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第八条各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根据自身需求向区水利局提出申请,钦南区财政局、水利局根据申请情况制定当年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支出计划。第四章经费审批和程序第九条每年11月1日前,需要进行专项维修养护的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所有单位需向钦南区水利局提出申请,钦南区水利局负责对申请进行汇总审核。第十条第年12月1日前,钦南区财政局会同水利局,根据申请情况编写当年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支出计划。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水利工程专项维修经费拨付实行财政报帐制,确保专款专用,由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依据下达的经
7、费编制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报帐,经钦南区财政局、水利局审核后执行,钦南区水利局依据审核确认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实施报账管理。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维修工程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完成的工程项目及具体工作量、工作质量、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等。第十三条各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维修养护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日常收集、整理、保管工作,按要求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及时总结,年终及时将总结书面上报钦南区水利局、财政局。第十四条加强维修养护资金的财务管理,遵守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弄虚
8、作假,虚列支出。建立起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决算制度、使用信息反馈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十五条钦南区水利局和财政局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审计和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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