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会保险法全文__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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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新社会保险法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修改情况的汇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2、对社会保险法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社会保险法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现就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充实内容分章对五个险种作出规定  第三章和第四章中规定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范围和待遇。有些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认为,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和分散,难以掌握,操作性不强。经研究,建议对社会保险法结构作适当调整并充实内容,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分别专章规定,把每个险种现行有效的成熟做法纳入,明确

3、参保人员的权利义务。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跨地区流动或者发生职业转换需要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有些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无法转移接续,跨地区就业劳动者的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致使很多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企业也有意见,建议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

4、条修改为:“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第十七条)  三、关于社会保险统筹层次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有些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认为,目前部分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做到了省级统筹,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是大趋势,长远目标应当是实行全国统筹。经研究,建议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

5、实行全国统筹”的规定。(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四、关于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支持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社会保险基金不敷支出时,给予补助。有的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提出,目前国家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是支持的。建议进一步明确政府支持的事项。经研究,建议作以下补充规定:(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第十二条

6、第一款)。(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所需家庭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第二十一条)。  五、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第五十二条规定统筹地区可以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社会监督。许多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认为,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国家应当对其实行严格的监管。经研究,建议在社会保险法第六条增加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

7、实行严格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的监督。”(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并将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修改为:“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代表、个人代表,以及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精算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季度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

8、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7-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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