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书滨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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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叶书滨寻衅滋事叶书滨寻衅滋事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XX)丰刑初字第0134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书滨,男,1977年7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林口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林口县南山办第三居委会8组3委8组40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XX年5月16日被羁押,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

2、院以京丰检刑诉字(XX)第1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书滨犯寻衅滋事罪,于XX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兆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书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经

3、审理查明:XX年5月16日4时许,被告人叶书滨伙同他人携带砍刀、镐把等凶器到本市丰台区青塔村73号被害人李俊杰的暂住地,以商谈解决同年5月14日双方打架事宜为名,持凶器对被害人李俊杰、秦永进进行殴打,并用砖头、镐把将李俊杰经营的足疗店内的电视机、洗衣机、玻璃、镜子等物品砸坏,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70元,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书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秦永进、李俊杰、李晓霞、李书田陈述、证人邢宝忠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书滨无视国家法律

4、,随意殴打他人且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书滨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叶书滨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书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年5月16日起至XX年5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

5、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胡春生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人民陪审员杨宝起  人民陪审员郭洪武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李 妍  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

6、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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