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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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及法律意见比较项目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合同性质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合同目的以提供劳务为目的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内部成员为目的受国家干预程度更多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国家干预程度较小更多体现国家的干预,体现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主体不同适于单位之间、个人之间或单位与个人之间仅限于单位用工,主体为单位和个人法律关系两者是平等关系,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不受规章制度约束。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劳动者属于单位内部成员,遵守其内部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两者是领导和被领导、管

2、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兼具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提供劳动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组织和支配,以单位名义进行劳动,风险责任由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形式劳务费,由双方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法律不过分干涉,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或阶段性批次支付,毫无规律可言。工资,具按劳分配性质,受法律法规约束,一般是有规律地的按月支付。单位义务不同无需交社保,无需支付加班费、不受最低工资约束需缴纳社保、需支付加班费、受最低工资约束、合同内容

3、单位并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单位侧重点单位不再是管理者身份,而是用合同条款约束劳动者,侧重于劳动成果单位侧重于对劳动过程的管理解除方式不同双方可依约定随时解除劳务关系履行法定程序法律调整不同受民法和合同法调整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争议处理程序法院可直接受理法院不能直接受理,须仲裁前置◆综上比较分析,可以看出,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是:1、双方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一方为单位,一方为个人2、双方的合意应当属于建立劳动关系,不论是否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3、劳动者在从属性条件下从事劳动4、双方具有管理和被管理

4、的特征5、双方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动过程◆而认定劳务关系的关键则是:1、双方为不具有从属性的平等关系2、劳动过程中双方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即不存在具体的职务和岗位,无上下级)3、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依据协议确定,为完整的平等有偿关系(即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而是受劳务协议约束)4、双方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动结果◆因此,与员工签署劳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和风险:  一、签订劳务协议时尽量避免出现符合劳动合同特征的条款和履行方式。二、签订劳务合同的工种主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相对独立的一定量工作的工种,故并不是所有的岗

5、位都可以实行劳务用工模式。主要针对退休(指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返聘人员、临时项目用工、季节性用工、兼职人员等。三、劳务用工的劳务报酬结构应与劳动用工的工资结构分开:即劳务报酬结构中不能出现加班费、迟到扣款、应出勤天数、请假时数、固定加班、自由加班、奖金、补发社保费、房租、水电费、伙食费、工会费、应急基金、公司罚款等涉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的项目。故不利于公司进行综合管理。所有双方的权利义务均需通过劳务协议来履行,而不是通过规章制度来规范。四、进行报酬结算时,为避免劳务报酬与工资混淆,应以劳务用工的部门为单位,对劳务费名

6、义造册发放,结算时注明核发依据,如元/小时(天、月、件)。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财务成本。五、涉及的风险是虽然名义是劳务用工,但实际上却按劳动用工进行管理,则发生争议时,劳动保障部门会按劳动争议来处理。故用劳务用工的方式不便于公司进行管理。  六、劳务用工解除合同的随意性强,不利于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性,不利于员工的归属感。请公司根据上述比较,综合权衡劳务用工给公司带来的用工风险和额外成本支出,有选择地与合适的岗位员工签订劳务协议书。◆为更好地理解两者之间的区别,请看下面的真实案例分析。    案情:杨某2002年6月应聘

7、到某公司工作,并于同年9月同该公司签订了一年期“劳务协议”期限为2002年9月16日至2003年9月15日。该协议中约定了杨某的工作岗位是电子工程师;按月支付工资为5000元;劳动安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保守商业秘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2003年9月10日,某公司通知杨某“劳务协议”到期终止,不再续签。杨某认为他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签有“劳务协议”,要求该公司按有关规定承担其未提前30日通知与其终止协议的赔偿责任。而某公司则以杨某档案不在该公司和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8、,同时认为“劳务协议”不是劳动合同,拒绝了杨某的要求,后杨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杨某诉称:我在某公司工作了15个月,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应在协议到期前30日通知我,而公司仅仅提前了5天,其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某公司应支付我25天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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