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教职工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成都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教职工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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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教职工科研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科研激励机制,增强我院的科研活力和核心竞争力,进一步调动全体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爱岗敬业、奋发向上、争先创优的工作氛围,表彰和鼓励在教学科研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奖励的类别.(一)科研项目奖;(二)论文著作奖;(三)科研成果奖;第三条本办法基于成都师范学院教职工奖励暂行办法所制定,适用于我院教职工。第二章奖励的范围和标准第四条科研项目奖(一)凡我院人员主持申报、立项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我院将奖励我

2、院项目负责人。(二)奖励范围和标准序号奖励范围奖励办法和标准(元)1申报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申报奖励)2002学科共建项目立项奖励4003厅级科研项目立项奖励5004省级科研项目立项奖励(学科共建项目除外)1500(三)申请奖励的成果必须以“成都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为完成单位。第五条论文著作奖4(一)凡标明以我校/我院为第一作者(第一主编)所在单位出版的著作和标明以我校/我院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所在单位、在国内外相应级别的期刊正式发表论文及论文被收录,学院将给予奖励(引证论文不予奖励)。出版社分类和人文社科研究报告分

3、级标准按科研处另文规定。(二)奖励范围和标准序号奖励范围奖励金额(元)1CSCD、CSSCI收录论文15002公开发表,被《EI》(工程索引)、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论文10003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公开出版的最新版本《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7004一般期刊2005A类出版社出版的专著、人文社科A级研究报告35006A类出版社出版的编著、国家级规划教材30007B类出版社出版的专著、省级优秀教材、人文社科B级研究报告25008B类出版社出版的的编著、校级优秀教材15009

4、C类出版社出版的专著、人文社科C级研究报告80010C类出版社出版的编著、人文社科D级研究报告500(三)论文(著作)奖励金按篇(部)数授予,同一篇论文或著作有多个作者(必须是我院教职工)时,奖励金由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校内有多个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时,由责任作者分配)或主编分配。(四)属奖励对象的教职工均应在科研处每年度通知统计论文或著作的期限内,到科研处登记,并提交论文、著作的原件,未登记的论文、著作不予奖励。(五)学术著作、研究报告、教材等同时满足学校奖励、资助条件的,只能享受一项。(六)学院出版资助基金资助出版

5、的著作不再奖励。第六条科研成果奖(一)凡我院人员主持完成或我院作为主要单位参与完成,且获得校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奖等,学院将奖励我院完成人员。(二)奖励范围和标准4序号奖励范围奖励办法和标准(元)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星火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特等奖30000一等奖25000二等奖20000三等奖180002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特等奖25000一等奖18000二等奖15000三等奖120003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及其它省部级

6、以上科研成果奖(包括国家科技部、教育部认定的社会力量评奖单位等)特等奖10000一等奖8000二等奖5000三等奖30004厅局级科研成果奖特等奖10000一等奖5000二等奖3000三等奖20005校级科研成果奖特等奖800一等奖500二等奖300三等奖200(三)针对第3项的奖励范围和标准作如下补充:若相关科研成果学院(论文/著作)已经奖励,奖励标准按照下表执行: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8000500030001000注:学院成果奖励的计算时间从2015年算起。4(四)申请奖励的成果必须以“成都师范学院”为完成单位。

7、我院为第二获奖单位的,按标准的70%计算,我院为第三获奖单位的,按标准的50%计算,第四获奖单位及以后的,按标准的30%计算。分别获得各级奖励的,重复奖励。(五)完成人排名第一的,奖励金按第(二)、(三)款规定的标准全额计发;排名第二的,按规定标准的1/2计发;排名第三的,按规定标准的1/3计发;依此类推。(六)奖金按成果项目授予,由我院主持完成该项成果的第一完成(主持)人分配。(七)同一重要成果获得第(二)款规定的两个以上的奖励,奖励最高的奖项,不重复计算。(八)奖励等级由授予的证书级别确定;证书没有明确奖级的,由证书

8、落款公章的行政级别确定。第三章附则第七条特殊科研工作奖励(或资助)由学院研究决定。第八条教职工需按每年规定时间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至科研办公室进行登记,未登记的项目、论文和著作不予奖励。第九条对虚报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收回奖励金。情节恶劣者,将给予处分。第十条对项目未成功结题被追回经费者,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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