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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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塔里木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教育质量不断提高,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塔里木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包括插班生)的学籍管理。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

2、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

3、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凡按招生规定由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须向学校招生办公室书面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者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

4、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当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第七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院上报学生处审核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回原籍,10个工作日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

5、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八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时间准时返校,亲自到相关部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交纳相应费用。(一)学生注册时需持本人学生证到各学院注册,负责注册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该证无效。(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报到、注册,须事先书面请假(病假凭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期限,请假时间从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三)未办

6、理续假手续且开学后两周内到校报到、注册者,所缺课程按旷课论处;未办理续假手续且超过两周不报到、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五)《学生证》遗失者,经学院辅导员同意后,可先报到、注册,缓期补办验证手续。第九条各学院必须于报到、注册截止日期的次日,向学生处报告学生报到、注册情况。第五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十四条 学校的各专业教学实行“学年学分制”的管理机制。学生一般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根据情况提前选修课程,达到毕业规定所修的学分者可以提前毕业,延

7、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延长年限不得超过两年。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服兵役除外)。第十五条各专业的教学计划都规定了“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必修课(学分)”缺修任何一门(或一项)都影响毕业;“选修课(学分)”分为‘限制选修课’和‘任选课’两类。‘限制选修课’是指专业和服务方向规定范围内要求学生选修的课程和课程组;‘任选课’是指学生根据自己的志趣、爱好结合每学期学校开设的课程,由学生自己选修的课程。第十六条“学分”是用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课程学分主要根据该课程的地位和学时数来确定。理论课、专业课和实验课一般以

8、20学时为1学分。教学实习、课程设计、生产(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以一周为1学分。新生军训按1.5学分计。学校根据教学安排组织的公益劳动、社会实践等活动按规定计相应的学分。第十七条依据学分制的规定,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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