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检验检疫局检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云南检验检疫局检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ID:27013912

大小:51.00 KB

页数:17页

时间:2018-11-30

云南检验检疫局检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_第1页
云南检验检疫局检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_第2页
云南检验检疫局检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_第3页
云南检验检疫局检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_第4页
云南检验检疫局检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云南检验检疫局检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云南检验检疫局检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云南局)检务工作,规范报检、计费、签证放行、原产地证签证、业务统计、空白单证、签证印章及业务档案等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要求,结合云南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云南局通关业务处负责云南局局本部检务工作的实施、检务差错管理以及业务流程、时限管理,负责对云南局系统检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分支局检务部门负责本单位检务工作的实施、检务差错管理以及业务流程、时限管理,负责对所辖办事处检务工作的

2、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办事处检务部门负责本机构检务工作的实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局检务管理工作。云南局机关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章报检企业管理第四条报检企业(包括自理报检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向属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报检企业备案纳入云南省“多证合一”改革,按照统一的“多证合一”模式管理。第五条报检人员在办理报检业务前应先向所属企业备案的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办理报检人员备案。第六条代理报检企业年度报告管理(一)代理报检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属地检验检疫机

3、构提交上一年度的《代理报检业务报告》。(二)通关业务处及各分支机构根据代理报检企业开展代理报检业务的情况对《代理报检业务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并视情况对所辖代理报检企业及其工作点进行现场审核,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三)每年4月10日前,各分支机构应将辖区代理报检企业开展年度报告情况上报通关业务处。第七条报检企业、报检人员的备案及日常监督管理,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第八条分支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报检企业备

4、案及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企业备案、日常管理档案。第三章报检(申报)管理第九条对一般贸易的法检货物,实行报检制度,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执行。第十条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实行全申报(报检)管理制度。列入《法检目录》内的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商品,实行报检制度;未列入《法检目录》的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商品、边民互市贸易的所有进出口商品,实施申报制度。边境贸易的申报按《云南检验检疫局边境贸易边贸检验检疫业务管理基本规范要求(试行)》执行。第十一条对特殊监管区域、跨境电商等特殊报检业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推行

5、无纸化报检,鼓励检验检疫信用B级及以上的报检企业申请积极无纸化报检,无纸化报检的相关管理规范另行制定。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可探索推广边民互市无纸化申报。第四章计费管理第十三条计费人员应审核报检数据填写的货物总值与合同、发票等外贸单据所列对应货物总值是否一致,并严格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等规定和所开展的检验检疫工作进行计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计费标准,严格执行减免收费政策。第十四条计费人员应核实业务系统的计费结果,系统的计费结果与实际施检项目不符的,应人工更正。第五章检验检疫签证管理第十五条根据国家

6、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检务部门应当加强对签证工作的管理,使签证工作规范化,保证签证工作质量和证书质量。第十六条施检部门应根据检验检疫结果和合格评定标准在业务系统中进行记录并准确拟制证稿,业务系统中登记的检验检疫结果记录应确保要素完整、内容真实并与所开展的工作一致。各类货物施检的有关工作情况记录、证稿拟制的规范用语由云南局对口业务处负责统一规定。第十七条入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其证稿由施检人员拟制,部门审核人员核签。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或对外签发索赔证书的,其证稿应由施检部门负

7、责人审签。属于以下情况的,应由施检部门报分管局领导核定:(一)案情复杂、索赔数额较大或损失较大的;(二)其他机构检验或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其结果与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结果相差较大的;(三)办理异地检验检疫汇总出证,汇总签证机构需要改变原评定意见的;(四)经检验检疫不合格,需作销毁或退运处理的。第十八条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需拟制证稿的,其证稿由施检人员拟制,部门审核人员核签;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应由施检部门负责人核签。第十九条检验检疫证单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检验检疫有效期由施检部门根据国家

8、有关规定,结合对货物的检验检疫监管情况确定。第二十条检务签证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企业申请,依据施检人员在业务系统中的施检结果记录内容、电子证稿等进行证单审核无误后,出具相应的检验检疫证单,并按规定做好空白证单的领用、保管、核销工作。第二十一条对抽样送检实验室的批次,应开具抽/采样凭证、送检单,如实验室检测结果可与检验检疫业务系统对接的,施检部门无需提供纸质单证;实验室检测结果与检验检疫业务系统无法对接的,施检人员需提交纸质单证至检务部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