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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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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时无需填写)地址(营业场所)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开业企业类型主管部门审批机关批准日期负责人在中国境内经营范围资金数额万元币种经营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承包工程或经营管理项目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境外住所外国(地区)企业经营范围9□变更/备案变更/备案项
2、目原登记/备案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备案内容□注销注销原因清税情况□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海关手续清缴情况□已办理完毕□未涉及海关事务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日期清理债权债务单位□申请人声明本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申请开业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印章)年月日9附表1负责人信息姓名国别(地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负
3、责人签字:年月日9附表2财务负责人信息姓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9附表3联络员信息姓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
4、向登记机关提供。1.本申请书适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登记机关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的备案。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3.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开业”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负责人信息”、附表2“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3“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其中
5、,在“变更/备案”栏填写变更/备案前后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负责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附表1“负责人信息”。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提交附表3“联络员信息”。变更/备案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9【1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国(地区)企业
6、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批准文件。4.项目合同。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无需提交。5.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
7、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6.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由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无需提交。7.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8.验资报告。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供。9.
8、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供。10.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11.其他有关文件、证件。注: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规范。【20】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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