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层次及其标准

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层次及其标准

ID:27003163

大小:61.5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8-11-30

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层次及其标准_第1页
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层次及其标准_第2页
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层次及其标准_第3页
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层次及其标准_第4页
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层次及其标准_第5页
资源描述:

《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层次及其标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层次及其标准「内容提要」研究刑法因果关系,必须放弃必然性或偶然性的一层次逻辑方式,而以三个层次,分别依不同标准进行判断。在判断条件关系是否成立时,依据一般经验法则;在定量分析时,根据“动力规则”;在定性时,则要兼顾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刑法的“但书”规定。「正文」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实践和理论问题。我国刑法学界对因果关系的讨论,主要围绕必然性与偶然性展开,以期望一次性确定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但这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所以,研究刑法因果关系,必须另辟途径。本文拟围绕判断因果关系的逻辑层次提出一己之见。由于因果关系判断的本质是为了限制刑罚范围,所以分析因果关系时,要尽可能排

2、除其中没有刑法意义的因素。为了科学合理地实现该目的,有必要分层次加以判断。笔者主张,因果关系的判断分三个层次:第一步,考察客观事实与结果之间有无条件关系。如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条件关系”是一种假象,就没有条件关系,判断就结束了;反之,如果有条件关系,就进行第二步,考察与结果有条件关系的事实对于结果所施加的原因力,如果行为不论合法与否,都会导致结果的发生,就应该理解为没有给予原因力,从而中断因果关系的判断;反之,若行为对于结果有促进作用,就进行第三步,判断该原因行为是否值得由刑法评价,如果不值得,就不认为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从而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值得,就认为行为及结果符合犯罪的

3、客观构成条件。二、条件关系成立的判断判断条件关系成立的重点是,联系条件关系的范围确定条件与结果的联系方式。(一)因果关系的联系方式围绕必然性联系与偶然性联系的讨论,是我国刑法学关于因果关系联系方式的理论中心,但是,它开始受到批判和质疑。(注:王敏远:《对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的反思》,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新中国刑法学五十中》,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509-521页。)笔者认为,将必然性因果关系与(或)偶然性因果关系,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准则,存在如下问题:第一,未能真正实现哲学因果关系向刑法因果关系的转移。由于哲学与其下一位的学科研究侧重点不同,就不能用哲学替代下一位学科,也不能机

4、械地套用哲学概念。必然性联系与偶然性联系,在哲学意义上讲,是现实存在、不容否定的。在刑法上讨论必然性因果关系或偶然性因果关系,无非是首先确定一个标准,然后依据该标准决定并选择客观事项,假如认为偶然性因果关系也能作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那么只要行为与结果存在客观联系,就能肯定它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反之,若只承认必然因果关系,则只要肯定因果联系的必然性,就认定该因果关系具有刑法意义。这是客观层次的一元判断方法,其实质还停留于哲学层面,没有注意: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还必须联系刑事立法的精神和刑法规范,才能得出适当结论。第二,必然性与偶然性的划分及其结论过于抽象,在刑法上难以说明条件关系。一般认为,

5、因果关系是事物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这“就把因果关系与规律等同起来”,(注:龚明礼:《刑法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的质疑与探讨》,载于高铭暄、赵秉志主编:《新中国刑法学五十年》,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535页。)既然是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那么,在寻求联系的必然性时,将不得不求诸于“内在”和“本质”两个概念。然而,这两个概念都不能凭借一般感觉感知,而是抽象的东西,如何理解,取决于判断者的知识水准和实践经验,这自然不可避免理解上的差异,从而出现法律上的差别。如甲对乙打了一拳,乙却是体质异常的人,当场死亡,那么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呢?就这种现象发生的社会事实

6、而言,它可能是偶然的;但是就结果发生而言,它则是必然的。所以,必然性与偶然性的划分方法,犹如绝对与相对一样,难于确定一个准确的标准。第三,必然性或偶然性因果关系概念,对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不能提供有益的标准,相反却引发不必要的争论。如上一个例子,甲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是否为必然性因果关系或偶然性因果关系,也许能决定甲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最后解决问题还要看甲的主观心态.事实上,刑法中的必然性和偶然性概念,其中蕴涵着行为背后的主观心态,即认为凡是为人难于确知的因果关系是偶然的,而为人一般认识的因果关系是必然的;这种判断,是将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的要素提前纳入分析范围中,使客观的因果关系搀和着主观

7、的成分,所以是不科学的。因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不能是哲学概念的翻版,而应该体现刑法实践和理论的使命,超越必然或偶然联系方式的讨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成立,首先是一个事实关系的存在,即首先要证明该事实关系是客观存在。判断条件关系成立的标准很简单,就是:若无条件就无结果,但是该标准不能表述为:有该条件而有该结果。例如,结果发生之际,存在A、B、C、D因素,但尚不能说此四者都与结果有条件关系,而必须判断此四者是否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