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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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点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转型,我国经济呈现高速发展的态势,社会运行中的资金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但国家一直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导致资金供应非常紧张。在这样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以各种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导致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发案数量逐年上升,且大要案频发。笔者作为一名基层的司法干警,近年来参与办理了一些此类案件,深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具有极大的现实危害性,必须对此予以严厉打击,但现行法律对该类案件

2、的法律条文规定过于简单,本文希望通过对该罪的特点进行分析,理清相关的认识,有利于打击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公开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的扰乱金融秩序行为。  笔者认为本罪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从其本质上分析都具有四个共同特点,即非法性、公开性、利益驱动性和不特定性。实际上这四个特点也即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中所规定的四个构成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

3、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一、非法性  根据犯罪学理论的分类,犯罪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自然犯行为天然地就对社会伦理产生巨大的危害性。这种危害性是其行为自然属性,不需要法律进行规定。相反,法定犯,又称行政犯,并非是如自然犯一般在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同时,明显违反伦理道德,所以法定犯的社会危害性来自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非自身天然具备

4、。非法类犯罪是违反了国家某方面的管理规定因而入罪,属于法定犯。法定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应受处罚性的来源主要在于违反了国家的规定,强调的是违反了国家的规定。所谓非法即首要强调主体必须遵守这些维护国家、社会良好运行的一般规则,一旦违反即构成相应犯罪。自然犯的危害性容易被一般人认识,相比较下法定犯的危害性则难以被一般人认识。  首先本罪中的非法即为《刑法》中的违法,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非法二字就表明了构成该罪的前提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行政许可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关

5、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储蓄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6、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的。  通过对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解读,应该认识到,在我国对金融行业有准入限制和经营范围限制。中国人民银行是授权于商业银行及其他有吸收存款经营权的金融机构专营吸收存款业务的机构。在我国一切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或吸收存款的行为都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如果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缺少法定的特别授权,就为非法这一前提条件。如上所述,按照非法类犯罪即法定犯的规律,通过对《商业银行法》等行政法规中将非法

7、集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上升到刑法层面,就形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实践中通常会遇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主体非法,犯罪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比如个人私设钱庄办理存款业务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行为非法,犯罪行为人虽然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但其吸收方法是非法的,如实践中一些金融机构为争揽客户擅自提高利率吸收公众存款或者超越其经营范围等行为。但不论其如何变化,其行为本质都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和授权的,即为非法。  二、不特定性  不特定性是指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

8、为人必须是面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吸收资金,而不是仅限于特定对象。如果仅仅是在本单位职工内部筹集资金,或者是在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即使筹集的资金数额再大,也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另外,这里不特定的公众不限于自然人,单位也构成,即如果行为人向不特定单位非法集资的,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其吸收不特定对象资金的形式一般是发动其亲友到处游说,广泛动员他人存款或者张贴公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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