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公河水资源公平合理分配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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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湄公河水资源公平合理分配模式分析依据国际河流水资源公平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水资源竞争利用之矛盾解决的基本方法以及水资源的三种基本分配模式,通过对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水资源利用的趋势与流域国间的用水矛盾以及现有的流域国间的合作程度、流域的管理机制条件的分析,认为现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内,进行全流域水资源全局分配是较为合理和切合实际的分配模式。1概述水资源作为国家领土完整与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有权与不可侵犯权是国际法中的重要原则。国际河流水资源通过自然越境而打破了各流域国领土的完整性,使其成为多国共享资源。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公平合理利用与分配必须在尊重“领土完整”与“领土主权

2、”的基础上,进行国家间密切合作,它与流域内区域经济合作、社区发展与区域和平稳定等问题密切相关,是一个跨国境、跨学科的综合而复杂的问题。2国际河流水资源分配的基本方法与模式2.1国际河流水资源分配的基本方法水资源以其多用途性、不可替代性、稀缺性、非均匀性、流动性以及在全球气候变化下产生的水资源时空分布与分配的不稳定性,使得有效处理国际河流水资源公平合理分配这一同时跨越自然地理与政治边界的资源问题更为困难与复杂,绝大多数国际河流解决国家间水纠纷所遵循的方式是:依据国际水法,签署协议,建立统一管理、监督机构进行解决。国际水法是协调国际河流及水体的开发利用的法律,是惟一能够影响

3、重大国际水争议结果的重要因素。因此,一方面当流域国间关系良好,且缺水不严重时,国家间依据国际水法,签署水资源开发管理协议或条约,并建立相应的流域管理、监督机构,其效果是较为显着而有效的。另一方面,当国家间无法通过协商或外交谈判达成协议时,可以通过所公认和信赖的第三方进行调解,这第三方必须是流域外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机构,除了有足够的影响力外,还必须有相应的资金和技术来支撑其协调者的作用,如世界银行在调解印度与巴基斯坦间关于印度河水分配长达12年的争端中所起的作用;再者可通过国际法庭进行仲裁。2.2国际河流水资源分配遵循的主要原则根据国际河流水资源共享性特点,水分配原则主要

4、是依据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国际水法基本原则,其中:公平合理利用原则是水资源分配中最重要的原则。这一基本原则在许多重要国际水法文件中都有体现,如:1966年由国际法协会(ILA)制订的《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用赫尔辛基规则》[1]之第4、5条与1996年联合国通过的由国际法委员会(ILC)制定的《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2]第5、6条,该原则不仅对公平合理利用进行规定并且对体现公平合理利用时需要考虑的所有相关因素进行了相应的概括,其基本内容包括了:①流域内地理、水道、水文(特别是每一流域国贡献的水量)、气候、生态和其他自然性质的因素;②有关水道国的社会和经济的需要;③每一水道国内依

5、赖水道的人口;④一个水道国使用水道对其他水道国的影响;⑤对水道的现行使用和可能的使用;⑥水道水资源的养护、保护、开发和节约使用,以及为此而采取的措施的费用;⑦某项计划使用或现有使用有无[1][2][3]下一页ok3的小冰川[4],属太平洋水系,自北向南先后流经中国的青海、西藏和云南省及缅甸、泰国、柬埔寨和越南5国,在越南的胡志明市南部入海。从河源至河口,干流全长4880km,流域面积81×104km2(中国计算数字,湄公河委员会1993年年度报告数字为79.5×104km2),多年平均径流量4750×108m3,年平均流量15060m3/s[5]。3.2澜沧江—湄公河水

6、资源径流分布特征澜沧江—湄公河流域为典型的南北向狭长型河流,为雨水、地下水、冰雪融水复合型径流补给型流域,流域单位面积产水量下游丰于上游,左岸丰于右岸;河川水位年内变化:澜沧江上游地区,因冰雪融水补给明显,每年4~5月受气温影响,河水水位开始上涨而进入第一个汛期,称之为“桃花汛”;而澜沧江中下游至下湄公河流域,随着西南季风的侵入,各河段分期进入汛期并产生最高水位,上下游汛期最高水位时间上相差1~2个月[6]。3.3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水资源利用的目标分析3.3.1下湄公河流域水资源分配与利用法规的发展如上文所述,流域内各国就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分配与利用达成协议或签订条约是较

7、为理想的处理水纠纷的方式一样,下湄公河流域四国自1957年至今,先后成立“下湄公河流域调查协调委员会”、“临时委员会”以及“湄公河委员会”,发表了《下湄公河流域水域利用原则联合声明》,在1995年签订了《湄公河流域持续发展合作协定》[7](以下称《协定》)。《协定》中,第5、6条与第26条对水资源的利用及流域内分流及维护干流径流进行了规定下一页,其中第6条的“干流径流的维护”规定:合作维持干流径流,以免分流、贮蓄、泄放或其它永久性的活动所带来的影响;历史性严重旱涝灾害例外:①在干季每月不小于可接受的最小月天然径流;②在湿季,确保洞里萨湖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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