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及其中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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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及其中国化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自身的理论基础和逻辑前提: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及其中国化成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提供了重要学理支撑。基于唯物史观,马克思恩格斯对法和法律的本质、根源及其社会功能作了科学界定。他们不仅批判了资产阶级法权和法律,而且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法制建设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科学设想。列宁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他领导下的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实践,不仅在历史上首次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由理论变为现实,而且探索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内在关联。中国共产党人从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立场出发,在国家法制建设

2、中,一方面牢牢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科学指导;另一方面,又将其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中国化。这不仅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法律保障,而且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起到了引路领航的重要作用。中国4/vie  法律是对社会发展特定阶段的经济基础的反映,我国现行的法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实践基础上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咏�步成果的结晶。从开始认识到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到明确提出要把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再到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有这些都是围绕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而展开。因此,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

3、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理论基础和逻辑前提,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依法治国的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马克思恩格斯法学思想的科学内涵  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学思想非常丰富。立足于唯物史观,马克思恩格斯对法和法律的本质进行了深刻剖析,揭示了法和法律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关系,阐明了其独特的形成机理和运行机制。不仅如此,马克思恩格斯还提出了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法和法律的建构原则。这些思想变革超越了以往的法学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重要理论基础。马克思恩格斯法学思想的科学内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根源于社会历史自身的矛盾运动  任何事物都有自身发生发展的过程,法律也

4、是如此,它也有自身的历史起源,客观上与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和逻辑相契合。从唯物史观高度出发,马克思恩格斯对法律的起源、本质、运行规律等作了深入剖析,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首次对这些问题给予了科学回答。  在原始社会条件下,无论是法还是法律并未成型。历史地看,只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原始共同体的解体,这二者才逐步产生。在原始社会末期,部落与部落之间的商品交换活动得到大幅发展。“在它的边界上,在它和其他公社接触的少数地点出现”了愈加发达的物物交换。这种商品生产活动“由此侵入公社内部,对公社起着瓦解作用”[1]。于是,商品生产就逐渐成为新兴生产方式。这直接引起了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关系的较大变化。随着生产力

5、的发展,原始共同体发生了根本性的质变,原始的公共所有制逐渐被私有制所代替。而所有制和社会形态的这一根本性的变革,直接引发的是上层建筑的本质变化。虽然共同体并没有能够由此确立起成文法,但是带有极大私有性质的法权、这种私人占有公共财富的社会关系已经形成并逐渐在原始共同体内部确立下来。  到了奴隶制社会,以往处于潜在状态的私人占有的法权关系获得了较大发展,并最终被国家以成文法的形式确立下来。私有制社会本质上“是积极公民的一种共同私有制”[2]521。私人逐渐代替全体社会成员取得了对社会财富的占有权。在这里,分工已经不再是原始的互助协作,它成了导致社会机构和人们阶级关系分化的物质力量。动产私有制和不

6、动产私有制大幅发展起来,与此相联系的人民权力,随着私有制,特别是不动产私有制的发展而逐渐趋向衰落。在日益发达的分工的推动下,这种社会结构的分化最终发展成为两个阶级即公民与奴隶的对立。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独特现象:“一方面是私有财产的集中,……另一方面是由此而来的平民小农向无产阶级的转化。”[2]522随着这一转化,原本只是存在于生产和分配领域之中的私人占有的法权关系,就逐渐地成为主导全社会的法规和法则,并以国家名义确立下来。与之相应,原本作为维护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共同体就成为仅仅维护某个阶级利益、确保其对全社会进行统治的工具。于是,国家就成为凌驾于整个市民社会之上的力量,而法律则随之成

7、为国家行使自身职权的重要方式和载体,即成为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进行管理和治理的工具和手段。这种状况一直到资本主义社会都没有发生本质变化。因此,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矛盾及其分裂,实际上是法和法律产生并发展的本源动力,后者正是作为这一矛盾的结果和产物而随之产生的。  这样一来,马克思恩格斯就厘清了法律的历史起源问题。他们明确将法和法律看作一种独特的社会历史现象,着力于通过对人类社会自身发展逻辑的深入剖析,来揭示作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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