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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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一、法律依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二、设立登记(一)办理流程。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备齐应提交的文件交登记机关审查领取《营业执照》和《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准予登记驳回登记(二)提交材料。1.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负责人登记表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2.项目合同;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

2、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7—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毋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批准文件;4.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5.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6.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7.验资

3、报告及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仅适用于金融、保险类企业);8.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10.其它有关文件、证件。提示: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上述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三、变更登记(一)办理流程。—7—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备齐应提交的文件交登记机关审查领取《营业执照》和《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准予

4、登记驳回登记(二)提交材料。1.名称变更。(1)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毋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批准文件;(3)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4)营业执照正、副本;(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提示: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上述

5、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2.地址变更。—7—(1)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毋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批准文件;(3)新地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4)营业执照正、

6、副本;(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提示: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上述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3.负责人变更。(1)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负责人登记表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毋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批准文件;(3)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4)营业执照正、副本;(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提示: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

7、提交原件;上述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4.资金数额变更。(1)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7—(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毋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批准文件;(3)验资报告(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4)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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