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控制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措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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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控制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措施的建议  最近,一个数字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不少媒体称,中国男女比例出现严重失衡,到2020年,中国处于婚龄的男性人数将比女性多出3000万到4000万,这意味着平均五个男性中将有一个找不到配偶,将有数千万的男子无妻可娶,而且这一现象从明年开始将逐渐显现出来。  与此相对应的数字是,在7月15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透露,目前全国男女出生性别比为116.9:100,而有的省份竟达到135:100,大大偏离了103-107的正常范围,形势不容乐观。性别比例严重背离正常范围,势必会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而造成男女性别比例失衡的主要原因还是人为因素

2、造成的,因此,我们国家应加大对非别鉴别胎儿性别的处罚力度,力争扭转这种不利趋势。  出生婴儿性别比,是指每百名出生女婴对应的出生男婴数。2004年,随着国家领导人的关注,新闻媒体持续报道,民众对于该问题认识逐渐深入,意识到既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倡导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的社会新风,同时还需要完善社会保障措施,解除生育女孩家庭的后顾之忧。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作为调控社会的重要手段,在控制出生婴儿性别比方面也发挥其自身独特的作用,与其他手段形成一个控制系统,共同为控制出生婴儿性别比作出贡献。  由于农村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社会保障能力脆弱,部分群众想生男孩、多生孩子的愿望比较强烈。但怀孕后没有经

3、济基础,也没有技术支持鉴别胎儿性别,只是简单的怀孕,生小孩,如果是女性,继续生,一直生到男孩为止。广为流传的超生游击队就是这种现象的真实写照。对于这一部分人群,控制手段不同于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是在积极宣传的同时,建立健全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要积极建立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单纯的法律控制手段效果不太明显。  在严格的医疗准入制度之下,目前对于婴儿出生性别比影响最大的是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即首先通过技术手段检测出胎儿性别,如果是女性,堕胎,反复直至是男性为止;如果是男性,则小心保护直至安全生育,从而最终导致出生

4、的婴儿比例失调。基于这种认识,国家相继立法严禁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引产。  我国法律对禁止非法鉴别胎儿性别行为的主要规定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及《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禁止规定》)等法律的规定,目前控制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主要措施如下:  1、确立了合法性别鉴定的程序。《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23条规定:只有在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除此之外的性

5、别鉴定均是非法的。《禁止规定》第6条规定: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确定了违法进行性别鉴定的法律责任。《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42条规定: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3、严格控制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人口与计划

6、生育法》第35条规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第36条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控制终止妊娠的药品流通。《禁止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下同),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

7、务机构使用。第10条规定: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还有其他一些制度共同为控制性别失调作出贡献,限于篇幅,不多言。  对完善和控制出生婴儿性别问题的建议  我国虽然已经建立起了相关规范体系,但还没能达到有效控制的效果,这其中原因很多,主要应从以下角度加以完善:  1、贯彻现有规定  在宽泛意义上讲,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民众对男女比例带来的社会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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