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修订情况解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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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 条例》修订情况解读广东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陈仁著一、修订条例的背景(一)完善条文内容的需要制度设计存在漏洞处罚偏轻,打击非法采砂力度偏软部分内容与《行政强制法》不符(二)开展“三打两建”工作的需要(三)适应日趋严峻的采砂管理形势的需要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修正后的《采砂条例》从原来的32条增加到35条,修订30余处,其中新增条文10条,修订完善了相关条文,并补充了多项重大管理制度,全面反映了我省河道采砂管理的实际需要,充分体现了“三打两建”的工作要求,针对性、可操作性明显增强修订内容可概括为九个方面(一)进一步理顺外部关系(二)大幅度调整内部关系(三)补充完善

2、多项必要的采砂管理制度(四)进一步健全执法机制(五)补充完善相关法律责任条款(六)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七)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八)修订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条文(九)其他修订内容(一)进一步理顺外部关系 (横向关系)增加交通、海洋与渔业部门为河道采砂的协管部门删除珠江河口采砂由省水利厅许可发证的条文水利部门不再管理珠江河口采砂(但没有具体条文)除办理采砂许可证、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外,新增加中标人在采砂前需到航道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审核同意)的规定(《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航道整治所采河砂应当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家庭生活所采河砂不得销售经

3、营(第九条)请思考几个问题1、如何辨别是真疏浚还是借疏浚之名行采砂之实?2、假疏浚真采砂能否按照无证采砂处理?3、部分村民用蚂蚁搬家的办法进行采砂,如何处理?能否比照无证采砂行为立案查处?4、珠江河口以外的河口采砂问题,部分市县有条件管理的话,是否还可适用《采砂条例》?(二)大幅度调整内部关系 (纵向关系)1、省许可发证权全部下放到河道所在的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2、采砂管理费、河砂资源出让收入由许可发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省级不收费、不分成(第十七条)3、明确采砂执法实行属地管理,由河道所在地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采砂、运砂行为(第二十三条)

4、(三)补充完善多项必要的 采砂管理制度1、河道采砂实行招标许可制度。明确采砂许可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今后不能用申请许可即直接审批方式发证(第十一条)招标许可由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发证主体仍然是委托方即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文件确定的采砂范围、数量、作业工具等不能超越年度采砂计划的内容招标前不再征求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意见招标许可应当注意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制作采砂许可证)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许可证。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颁发许可证(许可证的起至期

5、限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不得超过一年)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可在招标文件和采砂合同中约定缴纳时间和数额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河砂资源出让费未在条例中规定,在招标文件和采砂合同中约定即可请思考几个问题1、防洪抢险等特殊情况用砂能否不招标直接许可?2、省放权后市水利部门许可发证面临的主要困难是什么?3、如何确定中标价?是实行政府指导价还是按市场供求关系确定最低价和最高价更合理些?4、如何处理中标人缴纳出让金后出现的超时、超量、超范围等问题?5、除招标许可外,还有其他公平竞争方式解决采砂许可问题吗?(如拍卖、挂牌?)请谈谈您对下列问题的看法河道采砂实行“统购统销”、“采销分离”

6、或者“政府专营”的方式,是否符合《采砂条例》、《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什么?假如改变现有的招标方式,您认为上述方式中哪一种比较可行?有哪些利弊?原因何在?您有更好的办法解决目前水利部门在管理采砂中面临的困境吗?2、实行年度开采计划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河砂的年度禁采区和可采区可采区包括采砂具体地点、可采长度和宽度、可采砂量等内容。可采区是编制河砂年度开采计划的依据河砂年度开采计划应当包括采砂具体地点、可采长度和宽度、可采砂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规模控制等内容请注意如下事项原省级许可河道的禁采区和可采区由河道所在的地级以上市

7、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省水利厅不再参与划定和论证工作原省级许可河道年度开采计划应当经省水利厅批准后,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方能组织招标、许可和发证报批的目的是实行计划开采、总量控制,保持流域采砂的动态平衡,避免不同地区竞相招标请思考如下问题1、原河砂禁采区、可采区的划定有何不足之处?2、可采区以块状为好还是以河道的一定长度为宜?3、禁采区、可采区的范围以河边地名划定还是标注坐标更合适些?4、除禁采区、可采区外是否需要保留不划定的中间区域?5、《条例》规定应当公告禁采区,但可采区不公告,是否合适?3、创设河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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