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区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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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鸡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2016年11月9日宝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5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产生、收集和运输第四章处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13和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

2、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加工、屠宰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废料、过期食品、屠宰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前款所称餐厨废弃物不包括居民日常生活所产生的餐厨废弃物。第一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废弃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餐厨废弃物治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科学利用。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

3、管理的统筹协调和领导,将餐厨废弃物治理所需资金投入纳入财政预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对餐厨废弃物的治理给予政策和资金保障。第六条13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市区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监督管理工作。食药监、环保、农业、水利、公安、工商、商务、卫计、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管理等相关部门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基础设施建设的布局、规模和用地。第八条市人民政府

4、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参与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保障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九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第十条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三个月内向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产生、收集和运输第十一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13运输单位签订收运协议,并报所在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备案。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

5、个人应当在每季度开始的前十日内,向所在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预申报本季度餐厨废弃物产生基本情况。新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十日前,向所在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预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基本情况。第十二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符合要求和足够数量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二)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存放,按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三)在餐厨废弃物产生二十四小时内,将其交付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四)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台账,

6、每日登记实际产生、交付的种类、数量等,并保存两年以上。第十三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一)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或者随意倾倒、抛洒、丢弃;(二)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垃圾混倒;(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等处;(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无餐厨废弃物收集、13运输和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十四条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实行特许经营;许可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施行。特许经营许可证由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颁发。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活动

7、。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五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餐厨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三)具有全密闭自动装卸车辆,有防异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有行驶、装卸记录仪;(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

8、遵守下列规定:13(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及规定的时间、地点收运餐厨废弃物。每天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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