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制度的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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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刑制度的适用问题研究  摘要:减刑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减刑制度有利于对罪犯的改造,给了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能够尽早的融入到社会当中,达到刑罚治病救人的目的。但是从目前法律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内容来看,关于减刑制度的规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加以改革和完善。本文章是对减刑制度的概念、适用对象还有适用条件加以研究。同时针对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如何完善减刑制度进行的讨论。  关键词:减刑制度;实质条件;特殊减刑;问题;完善  1.减刑制度的概述  减刑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减刑概念是指,我国《刑法》第788条的规定,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

2、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广义的减刑概念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因服刑人的良好表现或善行而对其正在被执行的刑罚予以适当见面的措施。我国刑事法律中存在的死缓的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缓刑的减刑等就属于此类。  2减刑的实质条件适用问题  2.1可以减刑的条件  根据刑法、监狱法及《减刑假释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于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的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罪犯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

3、情形:(1)认罪服法(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笔者认为,此条规定带有很明显的主观标准,缺乏具体的客观标准,操作性不强。  确有立功表现是指有以下四个条件:(1)检举揭发监内外的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地(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被监狱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

4、子的罪犯,可视为有立功表现。具有上述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只是可以减刑;实际上是否予以减刑,则要综合悔改程度或立功大小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后,才能决定。应当指出,悔改与立功通常是相通的。确有悔改的犯罪人往往通过改造,认识到自己以前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并且发自内心感到愧疚,总想将功补过。但是,受刑人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立功具有一定的机遇性,因此,立功与悔改也并不一致。换言之,悔改的受刑人未必有立功表现,有立功表现的受刑人也未必就不一定悔改。  2.2应当减刑的条件  根据刑法、监狱法及1997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

5、减刑假释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于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的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所谓罪犯的重大立功表现,是指罪犯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改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防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只要罪犯具有上述表现之一的,就必须对其予以减刑。  3特殊减刑的适用问题  3.1罚金的减刑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罚金的缴纳方式有:一次缴纳、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特定情况下还有减

6、少缴纳和免除缴纳。对此,如果罚金是独立适用时,那么对于一次缴纳的罚金,减刑情况就难以执行。而对于其他的罚金缴纳方式,虽然存在一定的执行期间,但不能因此就认为罚金存在减性制度适用的时间条件。不过,如果罚金是附加于主刑适用,则主刑有一个执行期间,在该期间可以考察犯罪人的表现,在对犯罪人的主刑减刑的同时,应当对附加刑适用减刑。笔者认为,为了实现刑法的平等,应当设立一个全新的制度以使减刑制度可以适用于罚金。具体设想如下:罚金独立适用的情况下,根据罚金数额和缴纳主体的差异,设定一定的期限;一次缴纳完毕后,在该期限内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退回部分罚金;分期缴纳者在缴纳期限内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减少

7、缴纳部分罚金。  3.2没收财产的适用问题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看,没收财产没有独立适用的情况,只能附加适用。所以没收财产独立适用难以减刑的问题,暂不研究。没收财产时将罪犯个人所有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强制性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在执行上,没收财产时判决生效后由人民法院一次性执行完毕。在此,笔者认为,如果没收财产是附加适用时,则犯罪人的主刑有执行期间,可以在该期间对犯罪人进行考察,在对主刑减刑时,也将没收的部分财产或相当的价金予以返还。  3.3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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